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近日,一些單位就審計署令第6號中的《審計報告》的文書格式及使用細節提出一些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審計報告》屬于審計業務文書,要按照以往《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的處理方式,主送被審計單位,并根據需要抄送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以函的形式送其他有關單位(將《審計報告》附于函后)。
二、凡是以往用行政公文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業務工作報告,仍然沿用過去的做法,不能用《審計報告》取代。
三、《審計報告》不標注版記。
四、《審計報告》的頁碼從封面起編排,至成文日期和印章頁止,封面為暗碼(即封面為第一頁,但不打印頁碼,從封二開始出現第二頁的頁碼)。
五、《審計報告》用紙與普通公文紙張標準一致。
審計署辦公廳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