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3 共1頁
關于發放2011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通知
2011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定于近期發放,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 發放范圍:
于深圳考區報名,在2011年通過全部考試科目且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
二、發放時間:
2011年12月5日至12月16日(期間周六、日不發放)。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發放地點:
福田區振華路100號深紡大廈C座二樓深圳市考試院11號窗口。
四、有關要求:
(一)領證考生須對照2011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要求(見附件1),備齊本人身份證、學歷(位)證原件,專業工作年限證明(見附件2)以及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張,在指定的時間到市考試院審核指定窗口辦理資格條件審核手續。
(二)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條件的考生還須提供免試條件中指定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職務)證書和從事稅務工作年限證明;符合報考條件(一)第7條款的考生還須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稅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及聘書原件。
(三)深圳市考試院將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12號)和2011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文件的相關要求,將對合格考生的考試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放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合格人員登記表(合格人員登記表須存入個人人事檔案,切勿遺失),審核不合格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因故不能本人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除提供以上證件外,代領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
深圳市考試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2011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報考條件。
附件2、專業工作年限證明樣式。
附件1:2011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報考條件
一、報考對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規定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全部科目(報考級別為“考5科”)考試:
1、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2、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取得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3、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得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4、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7、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報考級別為“考2科”)人員的條件:
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者,可免考《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需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三)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15號)精神,從2011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一個科目,只參加其余4個科目的考試(報考級別為“考四科”)。按照《人事部辦公廳關于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的規定,其成績管理為兩年滾動。
三、報考條件的有關說明
(一)“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從事稅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
(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具體包括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工作。
(三)“非經濟類、法學類”是指除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
(四)“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是指具體從事稅收的征收管理,計劃統計,稅收法律、法規的研究,政策執行及解釋,稅收的稽查、檢查和調查,案件的辦理、查處,辦理有關涉稅事宜以及專門從事稅收理論的研究、宣傳和教育等項工作。
(五)“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是指在稅務代理機構直接從事代理業務工作以及在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從事業務工作。
(六)“從事稅收工作”是指在稅務部門或其他單位直接從事稅收業務工作。
(七)符合報考條件的港、澳居民在報名時,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證。
(八)符合報考條件的臺灣居民在報名時,需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以上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日期為2011年12月31日。
附件2:專業工作年限證明樣式
證明
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為我單位XXXXX部門員工,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從事XXXXX崗位工作,專業工作年限滿XX年。
特此證明。
XXXXXX(單位名,蓋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