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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統計師基礎理論與相關知識練習(五)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市場失靈與政府的微觀經濟政策
二、市場失靈與政府的微觀經濟政策
一、本講要求

(一)一般均衡與帕累托最優狀態
熟悉一般均衡的含義
了解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含義和實現的條件。
(二)市場失靈
熟悉壟斷形成的主要原因;
熟悉壟斷導致市場失靈的主要表現。
了解外部性的含義、類型和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
了解公共物品的特征和公共物品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
了解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對稱的含義、后果和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
(三)政府的微觀經濟政策
了解政府對壟斷進行公共管制的微觀經濟政策;
了解政府消除外部性的微觀經濟政策、產權的含義和科斯定理;
了解政府公共物品供給的微觀經濟政策;
了解政府規范市場信息的微觀經濟政策和解決信息不對稱、委托代理問題的方法;
了解市場與政府的關系
二、本講內容
市場機制對資源的配置作用是有限的。在某些條件下或者在某些領域,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可能會受到限制。如果市場機制不能發揮作用或者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就會出現市場失靈。市場失靈也稱為市場扭曲,比如,在壟斷和寡頭市場結構中,企業索取了過高的價格,市場出現了價格扭曲現象和壟斷行業中產量過少的現象。顯然,市場失靈意味著資源無法得到最優配置或得到有效利用。因此,當經濟中出現市場失靈時,就需要政府運用經濟政策對市場進行干預。
(一)一般均衡與帕累托最優狀態
1.局部均衡與一般均衡
所謂局部均衡是指:僅僅是某一種產品實現了均衡或某一種市場(例如,產品市場或要素市場)實現了均衡。如果作為市場主體的消費者實現了效用最化,即實現了消費者均衡,同時廠商也實現了利潤最化,即實現了生產者均衡,并且在此基礎上,產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也同時實現了均衡,即當各種產品和生產要素既不存在過剩,也不存在短缺,整個經濟的價格體系恰好使所有的產品和生產要素供求都相等時,經濟就處于一般均衡狀態。顯然,當經濟處于一般均衡狀態時,資源便實現了最優配置或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
一般均衡只有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中才有可能實現。因為從理論上說,只有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才有可能存在著一個使所有產品和生產要素的供求都同時相等的價格體系,而只有借助于這套競爭的價格體系,經濟的一般均衡才有可能實現。
2.帕累托最優狀態和經濟效率
 在經濟學中,將實現了一般均衡的資源配置狀態稱為帕累托最優狀態。
在一個經濟社會中,如果對于一個既定的資源配置進行改變,其結果將會使至少一個人的情況變得更好,并且沒有任何一個人的情況變得更差,稱為帕累托改進,或者說存在著帕累托改進的可能。
在一個經濟社會中,如果任何資源的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任何人的福利有所增加,也不可能使任何人的福利減少,社會即實現了資源的最優配置。這一資源最優配置的標準被稱為帕累托標準,資源最優配置的狀態被稱為帕累托最優狀態。這是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另一種定義。
帕累托最優狀態是經濟效率的代名詞。一個經濟社會如果能滿足帕累托最優狀態,這個經濟社會就是具有經濟效率的;反之,不滿足帕累托最優狀態的經濟社會就一定是缺乏經濟效率的。
只有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一個經濟社會才能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而上述三個條件只有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才有可能具備。
(二)市場失靈
只有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和一系列假定的條件下,經濟的一般均衡和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狀態才有可能實現。在現實生活中,這些條件通常是不具備的。假如市場機制不能有效地實現經濟的一般均衡和資源的最優配置,即為市場失靈。
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主要有:在經濟中存在著壟斷、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充分。下面,我們將分別論述之。
1.壟斷
(1)壟斷的定義:壟斷,一般是指一個廠商或少數廠商對某種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實行完全的或某種程度的控制。
(2)形成壟斷的原因
主要有:
第一,對關鍵性資源或關鍵性原材料的控制或占有。許多產品的生產都需要某些關鍵性資源,如果廠商實現了對某種產品生產所需的關鍵資源供給的控制,從而也就使其他廠商無法進入該領域生產同類商品,在此情況下就會形成壟斷。
第二,專利制度。為了保護知識產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專利制度。在此情況下,如果某企業擁有了生產某種產品的專利權,那么該企業就可以在一定期間內獨家生產該種產品,從而形成壟斷。為了防止這種壟斷的發生,專利權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
第三,規模經濟。規模經濟是形成自然壟斷的重要原因。某些行業的技術條件決定了只有在產量很高或生產規模巨的條件下,才能取得生產的規模效益。也就是說,如果一個行業只由一個廠商來經營,則生產成本可能會更低,這就是所謂的自然壟斷情形。處于自然壟斷的企業雖然可能會降低成本,但卻排斥了競爭。因為自然壟斷企業一旦實現了最優生產規模,其產量就可以滿足市場的需要,從而形成行業壁壘,使其他廠商難以再進入該行業,于是形成自然壟斷。
第四,準入制度。為了保證一個國家的政治安全或經濟安全,政府會對某些行業,例如軍事工業、通訊、銀行等實行準入制度。政府一旦對某些行業實行準入制度,就會導致該行業的壟斷。
第五,生產集中。市場競爭本身的發展會導致生產集中,而生產集中發展到一定程度,也會自然而然地形成壟斷。
(3)壟斷對資源配置的有效性的影響
壟斷一旦形成,市場的競爭性就會被削弱,從而使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價格高,產量低。壟斷廠商為獲得最利潤,一定會盡可能控制產量和價格,或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產量和價格,其產品的價格通常會高于競爭條件下的價格,產品的產量則會低于競爭條件下的產量。這意味著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從而導致生產不足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第二,分配性的低效率。由于壟斷利潤的存在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一種剝奪,因此,這必然導致分配性低效率的存在,出現分配不公。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均衡就難以實現。
第三,出現技術性的低效率。在壟斷的條件下,由于壟斷廠商缺乏競爭的外部壓力,其經濟效率必然低于競爭條件下的經濟效率,即出現技術性低效率。技術性低效率的存在,意味著壟斷廠商實際上無法實現利潤最化,生產者均衡難以實現。
第四,壟斷還會導致尋租的產生。因為壟斷不僅是一種特權,也是一種無形資產,它可以給廠商帶來壟斷利潤。因此,任何一個壟斷廠商都會為獲得或維持其壟斷地位而付出代價,例如向政府官員或議員行賄,讓他們制定有利于自己獲得壟斷地位或維持壟斷地位的政策。這種為獲得和維持壟斷地位而產生的非生產性尋利活動被稱為尋租(rent seeking)。顯然,尋租行為的存在意味著部分經濟利潤的喪失,這是一種社會的凈損失。社會凈損失的存在意味著經濟效率的降低。
由此可見,壟斷的產生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機制的作用,使資源無法得到最優配置,從而導致市場失靈。
2.外部性或外部影響
(1)“外部性”或“外部影響”定義:在市場經濟中,當某市場主體的一項經濟活動給其他社會成員帶來好的或壞的影響,而又不能使市場主體自身得到相應的補償或給予其他社會成員賠償的時候,就會產生“外部性”或“外部影響”。
(2)外部性分類:正外部性(外部經濟)和負外部性(外部不經濟)
外部性通常有兩種情況:
①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當某一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使其他市場主體或社會成員受益,而他自己卻又不能由此得到補償,那么這種行為所導致的外部結果就是“正外部性”,亦稱“外部經濟”。例如,某個公司支付巨額費用對自己的雇員進行了長期的技術培訓后,受訓的雇員卻“跳槽”到其他單位而又不付給公司任何費用或只付給較低的費用。在此情況下,公司雇員的行為顯然會使為培訓雇員而支付了巨額費用的公司遭受經濟損失,但卻給其他公司或社會帶來好處。這表明,為培訓雇員支付了巨額費用的公司所獲得的私人收益一定會小于公司外部的社會收益,而由公司承擔的私人成本則會高于公司外部的社會成本,此即為正外部性,亦稱外部經濟。
②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當某一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使其他市場主體或社會成員的利益受損,而又并不為此進行相應的賠償,那么這種活動所導致的外部影響就是“負外部性”,亦稱“外部不經濟”。例如,某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排放量的煙塵和污水,從而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而又不為此付出任何代價或只付出很小的代價,這時,企業所獲得的私人收益就會高于社會收益,而私人成本則會低于社會成本,于是就會產生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
不僅廠商的生產活動會產生外部經濟或外部不經濟,消費者的消費活動也會產生正的外部影響或負的外部影響。前者被稱為生產的外部性,后者被稱為消費的外部性。
(3)外部性對資源配置的影響
外部性的存在會對資源配置產生什么影響呢?
①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通常會使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水平低于社會所需要的最優水平。
②外部不經濟,通常會使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水平高于社會所需要的水平,并給其他經濟主體乃至整個社會帶來巨損失。
無論是外部經濟還是外部不經濟的存在,都表明資源沒有實現最優配置,帕累托標準未能實現。外部性的存在,在很程度上與產權不清晰有關,而對產權的明確界定,市場機制通常是無能為力的。顯然,市場機制在外部性面前失去了或部分失去了自己的作用,市場失靈就是難免的。
3.公共物品
(1)私人物品與公共物品
產品可以分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是指那些物品數量將隨任何人增加對它的消費而相應減少,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特點的產品。公共物品是指任何人如果增加對這些產品的消費都不會減少其他人所可能得到的消費水平,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點的產品。
私人物品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所謂競爭性或抗爭性(rival),是指如果要增加一個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消費,就必須增加產量,從而增加產品的成本;所謂排他性(exclusive),是指只要一個人消費了某一產品,另一個人就不能同時消費這種產品。兩個人不能同時穿一件衣服,開同一輛汽車,就是指產品的排他性。對于具有排他性特點的私人物品,可以采取收費的方式對消費者的消費進行調節,這意味著,只有對產品支付了價格的人才能消費該產品,而其他未支付價格的人則不能消費。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產品并不具備上述兩個特點。如果某種物品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該種物品即為公共物品。因此,公共物品是指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產品。公共物品的非競爭性是指,在任意一個給定的產出水平上,如果增加一個人消費該產品,并不需要增加該產品的產量,因而不會引起該產品成本的增加。例如廣播、電視等產品就具有這一特點,因為額外增加一個消費者收聽廣播或收看電視并不需要額外增加廣播和電視的播出成本。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某一經濟社會客觀上存在公共物品,就不能阻止任何人不支付價格也能消費該種產品,即不能阻止任何人免費“搭便車”。最典型的例子是國防和公安。一個國家的國防和公安系統一經設立,就無法排斥該國的國民免費享受國防和公安服務。
公共物品又分為:純公共物品和一般公共物品。一種產品或服務,如果在同一時間內既具有嚴格的非競爭性,又具有嚴格的非排他性,即為純公共物品。例如國防和公海上的航標燈就是純公共物品。如果某種產品只具備其中的某一特點,或只具備部分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例如,高速公路就是只具有非競爭性,而不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因為在交通的非高峰期,增加一輛汽車通過高速公路所引起的邊際成本近似于零,但如果在高速公路的入口處設立收費站,就可以阻止不付費的汽車駛入。在公海上捕魚是一個相反的例子,它只具有非排他性,但卻不具有非競爭性。因為只要公海是各國公民所共有的,就不能排斥任何一個捕魚者在海上捕魚,但捕魚者的不斷增加肯定會減少海中魚類的數量,從而增加捕魚者的捕撈成本。
(2)市場機制對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作用
市場機制是一種利益調節機制。因此,市場機制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能夠起到調節作用。對于公共物品來說,由于它失去了競爭性和排他性,增加消費并不會導致成本的增加,消費者對其支付的價格往往是不完全的,甚至根本無需付費,在此情況下,市場機制對公共物品的調節作用就是有限的,甚至是無效的。
由于市場機制對公共物品生產的調節作用具有局限性,因此,如果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來調節該類產品的生產,其產出可能為零。至少,市場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將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即市場機制分配給公共物品生產的資源將是不足的,資源因此而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帕累托最優狀態也就無法實現。
4.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對稱
(1)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對稱的定義
信息不充分亦稱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充分既包括絕對意義上的不充分,也包括相對意義上的不充分。絕對意義上的不充分是指由于受認識能力的局限使人們無法獲得完全的信息,人們不可能知道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任何情況;相對意義上的不充分則是指市場本身不能夠生產出足夠的信息并有效地配置它們,也包括信息供求雙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不對稱性。無論是何種性質的信息不充分,都會對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有效性產生負面影響,使資源不能實現最優配置。
完全競爭的市場是以供求雙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為假設條件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供求雙方即賣方和買方的信息通常具有不對稱性或不完全性,稱為信息不對稱。例如,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要比購買者更了解產品質量和性能方面的信息;醫療保險的購買者顯然要比保險公司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也顯然要比醫療保險的購買者更了解保險的有關條款;貸款人當然要比金融機構更了解自己的信用情況。進一步說,公司的經營者即代理人肯定要比公司資產的所有者即委托人更清楚企業自經營狀況。
(2)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如果存在信息不充分或非對稱信息,通常會導致產品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也會導致委托代理問題的出現。
逆向選擇是指在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會導致在市場上出現劣質產品驅逐優質產品的現象。例如,如果消費者知道在DVD光盤市場上,既有正版光盤,又有盜版光盤,但他們并不知道哪些是正版光盤,哪些是盜版光盤,在此情況下,理性的選擇是購買價格更低的光盤,因為即使他們購買價格更高的光盤,也無法保證他們所購買的就一定是正版光盤。長此以往,盜版光盤必然會充斥市場。劣質品驅逐優質品現象的產生,意味著資源未能得到最優配置。同時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使消費者不能實現效用最化。
道德風險也稱敗德行為(moralhazard)是指消費者在獲得保險公司的保險后,不采取預防行動,甚至采取更為冒險的行動,使發生風險的概率增。例如,汽車的所有者在沒有購買汽車保險之前,他會小心翼翼地行駛,并采取各種措施防止車輛被盜。但是,當他購買汽車保險后,他就可能不再這樣做,甚至采取冒險的行為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假如社會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對付這種敗德行為,就不會有哪家私人保險公司愿意開辦汽車保險的業務,市場機制在道德風險面前失去了其調節作用,因而資源也就不能得到有效配置。
如果信息的不對稱表現在實行公司制的委托人(企業資產的所有者即股東)和代理人(企業的經營者如董事會和經理)之間,還會產生委托代理問題。所謂委托代理問題,就是指委托人不能確切地知道代理人的行為而產生的問題。產生委托代理問題的條件是:(1)委托人利益的實現取決于代理人工作的努力程度;(2)委托人所要實現的目標不同于代理人所要追求的目標;(3)委托人掌握的信息少于代理人掌握的信息,即存在信息不對稱。在所有者即委托人不能確切地知道經營者即代理人的情況下,容易使企業所有者即委托人追求利潤最化的目標出現異化,使代理人在經營活動中更多地追求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目標,因為利潤最化只對資產的所有者即委托人更為有利。在此情況下,如果利潤最化的目標不能實現,就不能實現生產者均衡,帕累托最優狀態就無法實現。
此外,市場信息的不完全還會使生產者無法選擇最優的資源進行生產,并根據消費者偏好選擇最優的市場,當然也就不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可見,在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消費者難以實現效用最化,廠商也難以實現利潤最化。如果作為微觀市場主體的消費者和廠商不能采取最優化行為,就不可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作為一只“看不見的手”,其對資源配置的調節作用并不是萬能的,也是不充分的,在上述許多場合它都無法對資源進行最為有效的配置,因此也就不能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從而出現市場失靈。
在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客觀上就要求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進行適當的干預。
(三)政府的微觀經濟政策
1.對壟斷進行公共管制的微觀經濟政策
由于壟斷會導致資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因此也就產生了對壟斷進行公共管制的必要性。政府對壟斷進行公共管制的方式或政策是多種多樣的。
第一,有效地控制市場結構,避免壟斷的市場結構產生,是一種重要的管制措施。例如,當某種產品市場形成了壟斷或已經具有壟斷的趨勢時,對壟斷企業進行分拆就是一種很好的選擇。因為把一個壟斷企業分拆為若干個相互獨立的企業,就可以打破壟斷,形成競爭性的市場。
第二,對壟斷企業的產品價格進行管制,也可以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一般情況下,與競爭性的廠商相比,壟斷廠商總是通過限制產量來提高價格獲取壟斷利潤,因此,對壟斷廠商進行價格管制,也就是說,由政府規定產品的限制價格,使壟斷廠商的產品價格只能等于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潤,從而使壟斷廠商無法獲得壟斷利潤。
第三,對壟斷企業進行稅收調節也是對壟斷行為進行限制的一項重要的經濟政策。對壟斷企業征稅,目的是將壟斷廠商憑借自己的壟斷地位所獲得的超額利潤轉移到政府手中,然后政府再將這筆稅收收入投人到社會公益事業中去,使資源進行再配置。
第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制定反壟斷法或反托拉斯法。這樣就可以對壟斷的市場結構和廠商的壟斷行為進行法律約束,從而更好地規范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進而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第五,對自然壟斷企業實行國有化也是一種反壟斷的選擇。許多國家的政府都曾經接管過某些壟斷行業的所有權,或將該行業國有化。例如,英國和法國就曾經對各自國家的電力公司、電話公司以及像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這樣的公用事業部門實行國有化。但是,這種做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如降低效率。因為政府通常不是一個很有效率的生產者或經營者,被國有化的企業常常缺乏降低成本和謀求最利潤的內在動力。
2.消除外部性的微觀經濟政策
一般,通過政府的干預來消除外部性的方法或政策包括:使用稅收和補貼手段,或者通過合并企業來使其外部影響內部化。
首先,政府可以使用稅收和補貼的手段。對那些輸出負外部性的企業,例如污染嚴重的企業,征收適度的賦稅,其數額應等于治理污染的費用,這樣就會使企業的私人成本等于社會成本,企業的生產成本和產品的價格就會相應提高,這不僅會使市場對企業產出的有效需求得到抑制,而且也會使企業的生產收縮,從而最終引導資源轉移到其它用途上或效率更高的企業中去,使資源得到更為有效的利用。而對于那些具有正外部性特點的企業,政府應給予財政補貼,使其私人收益等于社會收益,這樣,就可以鼓勵企業增加產出,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其次,政府也可以通過合并相關企業的方法使外部性得以“內部化”。例如,A企業是輸出負外部性的企業,而B企業則是其受害者,或者A企業是輸出正外部性的企業,而 B企業是免費受益者,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果把A、B兩個企業合并,負外部性或正外部性都會因此而消失。
第三,消除外部性的另一個最重要的方法是明晰產權。產權經濟學的創始人科斯認為,產權不是指所有權,只有當至少兩個經濟行為主體,或者所有權主體發生交易時,才會出現產權問題,因此,產權不同于所有權,但又與所有權相關,產權涉及的是兩種所有權之間的關系,即平等的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美國產權經濟學家登姆塞茨認為,產權是界定人們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損,因而一方必須向另一方提供補償以改變人們所采取的行動,因此,產權是指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是界定各交易主體之間權責利的一種社會工具。美國經濟學家阿爾欽則認為,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
多數情況下,外部性之所以存在并導致資源配置失當,都是由于產權界定不清晰。如果沒有明確界定化工廠是否有權污染附近的河流從而對附近農民的生產造成傷害,以及沒有明確界定附近的農民是否有權不受化工廠的侵害,外部性就會發生。相反,如果產權即受益權或受損權以及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補償權是明晰的,外部性就可能不會發生。因此,明晰產權,應是消除外部性的最重要的舉措。
明晰產權可以被看作是更加一般化的科斯定理,甚至利用稅收和補貼等手段消除外部性也可以被看作是對科斯定理的具體運用。一般認為,科斯定理是指,只要產權是明晰的,并且其交易成本為零或很小,則無論在開始時將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以化工廠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性為例,只有在污染的權利不明晰的情況下才會偏離帕累托最優狀態。只要明確界定污染的權利,即無論是給予化工廠污染的權利,還是給予農民不受污染的權利,都可以通過化工廠和農民之間的交易使污染量符合帕累托最優標準的條件,也就是說,使污染符合社會最優標準。所謂使污染符合社會最優標準,從理論上說,往往是指污染程度等于零應為最優。但是,在一定的技術水平條件下,某些行業只要進行生產,污染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最優的污染程度只能是最輕的污染程度。
按照科斯定理,如果產權是明晰的,只要通過市場交易,而無需政府的直接干預,就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前提是交易費用等于零或者很小。顯然,科斯定理的實質是試圖將政府的作用設定在一個最小的范圍內,即政府的作用僅僅是明晰產權,然后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由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3.公共物品供給的微觀經濟政策
解決公共物品的生產不足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由于公共物品的消費存在免費搭便車的問題,并且每個理性的消費者都會利用這一點,在不支付費用的情況下就可以消費產品和享受服務,因此,不可能通過競爭的市場機制來解決公共物品的有效生產問題。在此情況下,由政府來生產公共物品應是一種較好的選擇。
在市場經濟國家,多數公共物品都是由政府或政府通過組建國有企業來生產或向市場提供的。例如國防、公安、公路、提供義務教育的學校、公園及其他公益事業等。
但是政府應提供多少公共物品才能較好地滿足社會需要,使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經濟學家們建議:采用非市場化的決策方式,比如,投票,來解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有效生產問題。投票可以是公民投票,也可以是由公民選舉出來的代表投票,或者由有關政府機構的官員投票,來表決公共物品的支出水平。經濟學家們認為,盡管投票方式并不總能獲得有效率的公共物品的支出水平,但用投票的方法決定公共物品的支出方案仍然是調節公共產品生產的較好方法。
4.規范市場信息的微觀經濟政策
信息的不對稱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會給經濟運行帶來很多問題,而市場機制又很難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在此情況下,就需要政府在市場信息方面進行調控。
一般,政府對市場信息的調控方式有:規范和經常檢查企業發布的廣告信息和上市公司發布的財務信息,對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依法進行嚴厲的打擊,或者采用各種方式增加市場的透明度等等。政府規范市場信息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不一定總是必須由政府來解決。有時,通過某些有效的制度安排或者適當的措施,也可以消除信息不充分所造成的影響。比如,通過建立汽車、耐用消費品等產品的質量保證制度,也可以在很程度上消除產品的逆向選擇問題。同樣,在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制度設計來解決道德風險問題。比如,建立投保人自我約束的制度。在這種投保人自我約束的制度中,保險公司并不對投保人實行全額財產保險,而是規定某些最低數量的免賠額,一旦投保人遭受財產損失,投保人自己也將負擔一部分損失。在醫療保險中,讓個人承擔一定的份額也是必須的,否則,個人的敗德行為將使任何一種醫療保險制度難以維系。
此外,由委托代理問題而產生的效率損失也是難以通過政府干預來解決的。因為在企業的所有者無法觀察和監督其代理人行為的情況下,政府也難以做到這一點。那么應當如何解決委托代理問題呢?一般來說,企業外部的競爭,例如企業間的收購和兼并、經理市場的建立、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建立,股東“用腳投票”即拋出股票的行為,都會對企業的經營者造成一種壓力,迫使經營者為企業盈利而努力工作,但這畢竟只是一種外在壓力。為了使代理人所追求的目標在最程度上與委托人所追求的利潤最化目標相一致,設計合理的企業經營者激勵機制,例如利潤分享制度,是解決委托代理問題的一種有效措施。
綜上所述,政府通過制定正確的微觀經濟政策或進行適當的制度安排對市場進行干預,在很程度上能夠消除市場失靈對經濟運行的影響,從而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但    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承擔或有效地履行這一責任,那么在存在市場失靈的同時,還會出現“政府失靈”,當然,這會導致更的資源浪費。 
5.市場與政府
市場失靈的存在,表明: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既需要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發揮其應有的調節作用,又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對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
但是,為避免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同時作用于同一經濟過程而可能出現的矛盾和沖突,必須對兩者作用的范圍和程度進行合理的界定。由于市場機制的作用是一種自發、自動和自燃的過程,而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是一種自覺、主動和人為的經濟行為,因此,界定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的作用范圍和程度,實際上就是界定政府的經濟作用,而不是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
如何合理地界定政府的作用,決定于政府對經濟運行進行干預的根本目的。政府干預微觀經濟運行的根本目的是,一方面要保證市場機制能夠正常運轉,發揮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另一方面又能消除市場失靈所產生的消極后果,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從這一根本目的出發,一般而言,界定市場機制和政府經濟作用的一般原則是:在市場機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地方,就應當讓市場機制發揮調節經濟運行的作用;在市場機制不能發揮作用或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地方,才需要發揮政府干預經濟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和“小政府”應是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合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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