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29 共1頁
龍泉市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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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名稱:權限內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注冊審批
2.辦理單位:龍泉驛區衛生局
3.辦理窗口:區便民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4.承諾時限:對符合規定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4個工作日之內發證
5.收費標準:暫不收費
6.聯系電話: 84845328
7.投訴電話:8485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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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條。
2.《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1999年7月16日)第三條。
3.《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1999年7月16日)第四條――第二十二條。
4.《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1999年7月23日)第四條――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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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在龍泉驛區衛生局登記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龍泉驛區內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中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的人員填寫《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交所在醫療、保健機構或預防機構相關部門。
第二步:由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統一向區便民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提出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后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三步:區衛生局審核合格,在承諾時限內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請按下列目錄裝入標準檔案袋中)
醫師執業注冊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張(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省外發放的《醫師資格證書》另需提交發證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書面證明并注明是否在當地予以注冊)。
4.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醫師注冊健康體檢表》。
5.申請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一式兩份)。
7.《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兩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在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接受3―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醫師變更注冊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份。
2.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證明(一式兩份)。
3.擬執業機構有效期內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7.2寸免冠正面同底照片2張(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由區外變更至本區衛生局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還應提交醫師變更注冊信息軟盤和變更通知單(由原注冊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變更至區衛生局以外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成都市衛生局注冊醫師脫離醫療機構申報情況備案表》(由原執業醫療機構填寫、蓋章)、擬執業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的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單位公章、3.5寸軟盤、《醫師執業證書》和《醫師資格證書》原件。
申請變更執業范圍的,還應提交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同一類別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考核機構出具的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凡要求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申請條件
1.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的,兩年內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