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29 共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衛醫發[2002]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計生委:
為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助理醫師的管理,規范其服務行為,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認定、考試和注冊等問題通知如下:
關于執業助理醫師的資格認定、考試和注冊問題
(一)根據《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同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符合條件的醫師按照《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辦法》(衛醫發[1999]第319號)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醫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衛人發[2000]第117號)申請醫師資格認定。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在醫師資格認定申請審核表》“上級主管部門意見”欄提出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按規定程序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到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集體辦理醫師資格認定。
(二)擬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人員,如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和《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取得擬執業機構的主管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證明,按規定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報考類別為臨床類別。
(三)取得醫師資格并擬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按照《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和《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向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執業類別為臨床類別,執業范圍為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其執業機構的主管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執業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意見”欄中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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