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29 共1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考試管理機構: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200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3〕號)精神,現將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及報名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二、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工作崗位和上一級工作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須從事現專業崗位工作滿2年。報考上一級別工作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應具有下一級別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對現崗位有準入資格要求的專業,在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準入資格證明。
三、《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部分專業系主亞專業,主亞專業在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3個科目考試中使用共用試卷,主亞專業及其專業代碼見附件。
四、各科目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1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是指每個考試科目成績有效期為2年,考生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4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資格證書。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需在異地報名參加剩余科目考試的人員,可到所在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從2003年度起,已通過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須提交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統一印發的上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單。
五、各地人事部門辦理證書時應使用由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提供的考生照片,資格證書和成績單的照片須一致,考生憑成績單領取相應資格證書。
六、由于各科目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考試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更加復雜,各考試管理機構務必選派熟悉考試政策和考試業務工作的人員承擔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加強對考試報名工作的組織管理,保證考試報名信息處理及時準確,以確保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順利實施。
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