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18 共1頁
獲得公衛執業醫師資格申請注冊時,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給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育|網搜集整理
(二)本辦法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