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8 共1頁
第三十二條 公衛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試卷、答題卡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統一印制,通過機要通信局或專人押送到考區。考區辦公室負責人和機要員共同接收,簽收《醫師資格考試試卷 /答題卡交接清單》,并負責管理試卷在本考區內的分送和考前的保密存放。分發、運送工作現場不得少于兩人。
第三十三條 試卷在考區、考點存放期間必須存放在機要室內。機要室要安裝防盜門窗,試卷、答題卡應放在配有密碼暗鎖的鐵柜內。機要室鐵門和保險柜的鑰匙要由專人分別管理。
第三十四條 醫師資格考試試卷和答題卡在啟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
第三十五條 醫師資格考試結束后,監考員回收整理本考場答題卡及民族醫試卷,清點、核驗無誤后按順序裝袋當場密封;由考點機要員整理、清點本考點全部答題卡袋,經考點負責人核驗后通過機要郵寄或專人押送到考區,并辦理交接手續。考區清點核驗無誤后通過機要郵寄或專人押送到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填報《醫師資格考試答題卡回送交接清單》。并附各考點向考區的答題卡交接清單復印件。試卷及備用卷應在考點主考的監督下,清點收齊后全部就地銷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試卷及備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