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22 共1頁
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公衛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考生報名后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名資格。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再次參加公衛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需重新在試用機構試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證明。
附:關于印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的通知
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修訂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