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9-18 共1頁
根據《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第二章第八條到第十一條的規定,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對違反公衛執業醫師考試規定的考生可以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八條:公衛執業醫師考試考生有《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第四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單元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五條(一)、(二)、(六)、(八)、(九)項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有第五條(三)、(四)、(五)、(七)項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或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
第九條:考生有第七條所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年度醫師資格考試。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證書頒發衛生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已經注冊的,注銷注冊醫`學教育網整理。
第十一條:代替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學校處理;已經取得醫師資格未注冊的,自發現替考行并處理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二年內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由其執業注冊主管部門認定為該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或媒體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