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水在保持個人衛生、改善生活條件和促進人體健康方面,有著重要意義。城鄉給水必須充分供應各項用水量,才能使人們的日常生活保持較高的衛生水平。國際上已把城市人均耗水量作為衡量一個國家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市政公共設施完善程度的重要標志。在一些較發達的國家,城市生活用水量已占城市總用水量的1/3.人們的經濟和文化生活水平越高,每人每日的用水量往往也越大。居民的生活用水量受地區,氣候條件、季節、經濟文化水平、衛生設備、生活習慣和作息制度等因素的影響。
我國新近由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2002)是在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充分利用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城市居民合理用水,節約用水,科學地制定居民用水價格,準確核定居民用水量的前提下編制制定的。標準規定各地在制定本地區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標準時,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與原標準相比,現行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在區域分類方式和定值方法上做了調整,由原來的五個分區變成了六個,取消了時變化系數,直接給定了日用水量(L/人·日)。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中規定的用水量指使用公共供水設施或自建供水設計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來水。
《農村生活飲用水量衛生標準》中規定的用水量指維持日常生活的家庭個人用水,包括飲用、洗滌、沖洗便器等室內用水和居民區澆灑道路、沖洗、綠化等室外用水。鄉鎮居民區生活用水量與鄉鎮規劃,住宅發展規劃,水源條件,生活習慣、生活水平等因素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