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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離輻射事故干預水平及醫學處理原則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離輻射事故時,對工作人員應急照射的劑量控制、公眾采取應急防護對策的干預水平、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以及重建正常工作秩序的防護原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離輻射事故時對工作人員和公眾的防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4792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Z96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106 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

  GBZ/T153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時碘化鉀的使用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用于本標準

  3.1 電離輻射事故 radiological accidents

  電離輻射源失控引起的異常事件,直接或間接產生對生命、健康或財產的危害。

  3.2 事故照射 accidental exposure

  異常照射的一種,指在事故情況下受到的非自愿的、意外的照射。

  3.3 應急照射 emergency exposure

  異常照射的一種,指在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后,為了搶救遇險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或其他應急情況而有計劃地接受的過量照射。

  3.4 放射性核素體外污染 external conta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

  放射性核素污染于體表。

  3.5 放射性核素體內污染 internal conta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

  指體內放射性核素超過其自然存在量。

  3.6 急性照射 acute exposure

  短時期內受到的大劑量的照射。

  3.7 慢性照射 chronic exposure

  在低輻射水平下長時期連續或間歇地受到照射,又稱持續照射。

  3.8 半數致死劑量 half lethal dose

  在一定時間內使群體中50%的成員致死所需要的劑量,通常用LD50表示。

  3.9 干預水平 intervention levels

  在放射防護中,預先規定的某些核輻射劑量水平。超過或預料將超過這種水平時,就需要考慮采取措施進行干預。

  3.10 大型核設施 large nuclear installation

  即重大的核設施,包括:核動力廠(核電廠、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制造、貯存及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其他需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

  3.11 隨機性效應 stochastic effect

  發生機率(而非嚴重程度)與劑量的大小有關的生物效應。對這種效應——般認為不存在劑量的閾值。主要的隨機性效應是遺傳效應和致癌效應。

  3.12 非隨機性效應 non-stochastic effect

  嚴重程度隨劑量而變化的生物效應(如眼晶體的白內障,皮膚的良性損傷等),這種效應可能存在著劑量閾值。

  3.13 宮內照射 irradiation in uterus

  由受精卵著床到新生兒出生之前,在子宮內所接受的照射。

  3.14 關鍵人群組 critical group

  在某一給定實踐涉及的各受照人群組中,預期受照水平最高的人群組,他們受到的照射可用以量度該實踐所產生的個人劑量的上限。

  4 總則

  4.1 對電離輻射事故進行干預應遵循的防護原則

  4.1.1 為避免發生非隨機效應,必須采取防護措施,限制個人的受照劑量,使之低于可引起非隨機效應的劑量閾值,參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4.1.2 應該限制隨機效應的總發生率,使其達到可合理做到的盡可能低值。

  4.1.3 采取任何一種防護對策時,應根據其利益、風險和代價進行最優化的判斷和權衡,參見附錄B(資料性附錄)。避免采取得不償失的應急措施,給社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4.2 電離輻射事故時對人體產生的劑量范圍可能很大,可發生隨機效應,也可產生非隨機效應。評價非隨機效應,最適宜的量是器官或組織的吸收劑量,單位是Gy.不管何種類型的電離輻射或吸收介質,均可應用。評價隨機效應,表示個人危險度的量是全身的有效劑量,單位是Sv.但在有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大劑量照射時,不宜采用。

  4.3 電離輻射事故時,不僅要評價受照個人的劑量水平,也要評價在人群中導致有害健康的總效應。

  集體有效劑量當量可用來粗估人群隨機效應的發生率。

  4.4 在電離輻射事故中放射防護和醫療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外照射(局部照射、全身照射)、內照射、皮膚β射線損傷以及各種復合照射和損傷。

  5 工作人員應急照射的劑量控制

  5.1 應急照射必須事先經過周密計劃,由本單位領導及防護負責人批準。參加應急的人員是受過專門培訓或熟悉情況的專職人員,一生中只限于一次。

  5.2 應急人員在一次應急事件中的受照劑量當量不得超過下列水平。

  全身: 0.25Sv;

  四肢: 1.0Sv;

  眼晶體: 0.15Sv;

  其他單個器官或組織: 0.50Sv。

  5.3 為了搶救生命或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有必要接受高于5.2條所列的劑量時,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文附錄A(資料性附錄)所列的電離輻射生物學效應,權衡利弊做出決定。

  5.4 應急人員在參與搶救工作時,應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盡可能減少內、外照射和表面污染。

  5.5 接受應急照射前,可事先使用抗放射藥物。

  5.6 對接受應急照射的人員給以醫學觀察,并將其受照劑量和觀察結果詳細記入健康檔案。

  6 對公眾采取應急防護對策的干預水平

  6.1 發生嚴重電離輻射事故時,對公眾采取應急防護對策的干預水平建議值如表1所示。

表1 大型核設施事故釋放大量裂變產物和活化產物時對公眾采取對策的干預水平建議值

  6.2 事故情況變化多端,不可能推薦一個適用于所有情況的通用干預水平。對不同對策限定一個劑量范圍是合適的(在此劑量范圍內,由防護人員針對特定條件提出可供實用的干預方案)。低于此劑量限值的下限,采取對策不認為是恰當的;高于此劑量限值的上限,采取對策無疑是必要的。

  6.3 在事故發展階段,因工作的特殊要求,需留少數人員(包括非放射工作人員在內),堅守工作崗位而有可能受到一定劑量的照射,可按有計劃的特殊照射加以控制,其全身有效劑量在一次事件中不應大于100mSv,一生中不應大于250mSv.同時,任一器官或組織所受的年劑量當量不得超過:HT(眼晶體)≤150mSv;HT(其他所有器官)≥500mSv。

  6.4 事故后期,為了恢復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部分人員(包括非放射工作人員在內)有可能參與對建筑物、設備等進行去污或放射性廢物處置等活動,可按放射工作職業照射加以控制,第一年內的內外照射劑量當量總和不應超過50mSv。

  6.5 當大型核設施事故時,必須限制放射性污染物品或食物在國內、外市場流通、銷售或貿易,以便因使用或食用這些物品而造成的個人的年劑量當量在事故后第一年內應不大于5mSv,爾后每年應按1mSv加以控制。

  6.6 每年10-5以下的危險度可以被公眾中的任何個人所接受,因而,關鍵人群組的年劑量當量在

  5mSv以下時,可以不采取任何干預對策。

  6.7 在防護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孕婦、兒童受照射的問題,盡可能降低他們的受照劑量水平。

  6.8 分次照射的放射損傷反應較一次受相同劑量照射的損傷為輕。在數周或數月內的慢性照射(或稱持續照射)較短期內一次接受相同劑量照射的危險度要小。

  6.9 無論事故大小、程度如何,都會給社會帶來一定影響,要重視事故后的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核安全及放射防護法規、標準,對事故的起因、技術處理和后果,進行必要的衛生評價。

  7 事故照射人員的醫學處理原則

  7.1 一般原則

  7.1.1 首先應盡快消除有害因素的來源,同時將事故受照人員撤離現場,檢查人員受危害的程度。并積極采取救護措施,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7.1.2 根據事故的性質、受照的不同劑量水平、不同病程,迅速采取相應對策和治療措施。在搶救中應首先處理危及生命的外傷、出血和休克等,對估計受照劑量較大者應選用抗放射藥物。

  7.1.3 對疑有體表污染的人員,首先應進行體表污染的監測,并迅速進行去污染處理,防止污染的擴散。

  7.1.4 對事故受照人員逐個登記并建立檔案,除進行及時診斷和治療外,尚應根據其受照情況和損傷程度進行相應的隨訪觀察,以便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遠期效應,達到早期診斷和治療的目的。

  7.2 外照射事故照射人員

  7.2.1 早期劑量估算可根據受照人員的初期癥狀和外周血淋巴細胞絕對數,并參照物理劑量的估算結果,迅速作出病情的初步估計,參見附錄C(資料性附錄)。有條件者可逆行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適用劑量范圍為0.25~5.0Gy)和淋巴細胞微核測定等作進一步的生物學劑量估算。

  7.2.2 受照劑量小于0.1Gy者可作一般醫學檢查,確定是否需要治療;受照劑量大于0.25Gy者應予以對癥治療;對受照劑量大于0.5Gy者應住院觀察,并給予及時治療;受照劑量大于1Gy者,必須住院嚴密觀察和治療。

  7.2.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人,應根據GBZ104采取綜合性治療。

  7.2.4 對伴有急性放射皮膚損傷的病人,應根據GBZ106進行分度診斷和治療。

  7.3 內照射事故照射人員

  7.3.1 放射性核素可經由呼吸道、消化道、皮膚傷口甚至完好的皮膚進人體內造成內照射損傷。

  7.3.2 內照射放射病人應根據GBZ96診斷治療。

  7.3.3 內照射的判定可依據污染史(事故性質、事故現場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人體途徑等),生物樣品的測定分析(如血、尿、糞及其他內容物等)和全身或靶器官的放射性測量及臨床表現等綜合判定。

  依據體內放射性核素的種類和器官內沉積量及受照時間估算劑量。

  7.3.4 放射性核素進入人體內的醫學處理

  a)盡早清除初始進入部位的放射性核素。包括:徹底洗消體表污染,防止污染物的擴散。疑有吸入時,應清拭鼻腔、含嗽、祛痰,必要時使用局部血管收縮劑。有攝入時,可催吐、洗胃、使用緩瀉劑和阻吸收藥物。

  b)根據放射性核素的種類和進入量,盡早選用相應藥物進行促排治療,見附錄D(資料性附錄)。有放射性碘進入體內時,應力爭在6小時內服用穩定性碘;有氚進入體內時應大量飲水或補液。

  7.3.5 對超過2個年攝入量限值(ALI)的放射性核素內照射人員應進行醫學觀察及相應的治療;超過20個AL者屬于嚴重內照射,應進行長期、嚴密的醫學觀察和積極治療,注意遠期效應。

  7.4 內外混合照射事故照射人員

  內外混合照射時的醫學處理可參照7.2及7.3條進行。伴有體表創傷時,可用生理鹽水、絡合劑反復沖洗。對用生理鹽水和絡合劑難以去除的污染,可考慮手術切除。

  8 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8.1 發生污染性事故時,首先控制污染,保護好事故現場,阻斷一切擴散污染的可能途徑。如暫時關閉通風系統或控制載帶放射性核素的液體外溢,或用物體吸附或遮蓋密封,防止污染再擴散。

  8.2 隔離污染區,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隨意出入現場。或用路障、或用明顯線條標記出污染的邊界區域及其污染程度。由隔離區進入清潔區,要通過緩沖區,確保清潔區不受放射性污染。

  8.3 進入污染區必須穿戴個人防護用具,通過緩沖區進入污染區。

  8.3.1 從污染區出來的人員,要進行個人監測,手、臉、頭發、鞋要給以特別注意,其次是臀部、膝、袖口等處。

  8.3.2 由污染區攜出的物品、設備,必須在緩沖區經過檢查和處理,達到去污標準后,才能帶入清潔區。

  8.3.3 污染的監測結果必須記錄,用一定面積的平均計數率值表示之,如監測地板、天花板、墻表面用1000cm2上的平均計數率值,桌、衣服等用300cm2,皮膚污染測量用100cm2,,最容易受污染的手指尖和手掌,按30cm2計算。

  8.4 任何表面受到放射性污染后,應及時采取綜合去污措施,盡可能清洗到本底水平或按表2列出值進行控制。

表2  放射性物質污染表面的控制水平

  8.5 個人去污時用肥皂、溫水和軟毛刷認真擦洗。洗消時要按順序進行,先輕度污染部位后重度污染位,防止交叉污染。要特別注意手部,尤其是指甲溝、手指縫。必要時可用彈力粘膏敷貼2~3小時,揭去粘膏再用水清洗,對去除殘留性污染有較好效果。或采用特種去污劑,見附錄D(資料性附錄)。

  擦洗頭發一般用大量肥皂和水,要特別注意防止肥皂泡沫流入眼睛、耳、鼻和嘴。

  每次洗消前后要進行監測,對比去污效率。除污染的廢水須收集,經監測后方可酌情處理。

  8.6 受過嚴重放射性污染的車輛或設備,其表面雖然經除污達到了許可水平,但是,當檢修、拆卸內部結構時,仍要謹慎,防止結構內部污染的擴散,要進行監測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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