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特殊營養食品標簽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銷售包裝嬰幼兒食品、營養強化食品、調整營養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鈉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標簽。
2 引用標準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3 術語
3.1 特殊營養食品
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3.2 營養素
指構成食品成分的物質,用來保持人體的正常代謝。通常分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和維生素五大類。
3.3 其他術語
與GB 7718第2.1至2.9條同。
4 基本原則
特殊營養食品的標簽,除必須遵循GB 7718第3章的規定外,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4.1 必須標明產品在保質期內所能保證的熱量數值和營養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該食品可以不經醫務人員、營養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的指導。
4.3 不得標注以下內容:
4.3.1 對某種疾病有“預防”或“治療”作用。
4.3.2 “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類似用語。
4.3.3 “祖傳秘方”、“滋補食品”、“健美食品”、“宮延食品”或其他類似用語。
4.3.4 在食品名稱前后,冠以藥物名稱或以藥物圖形、名稱暗示療效、保健或其他類似作用。
5 標簽的基本內容
5.1 食品名稱
5.1.1 按GB 7718第4.1條的規定標明食品名稱。
5.1.2 凡符合第3.1條規定的食品,必須在食品名稱中標明食用對象。
5.2 配料表
5.2.1 按GB 7718第4.2條的規定標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強調一種或幾種原輔料時,則應標明其百分率(質量百分率或體積百分率)。
5.3 熱量
按附錄A(補充件)標明該特殊營養食品的熱量。
5.4 營養素
按附錄A(補充件)標明該特殊營養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微量元素。
5.5 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第4.3條的規定標明凈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5.6 廠名、廠址
按GB 7718第4.4條的規定標明廠名、地址和電話。
5.7 批號
按GB 7718第4.5條的規定標明生產批號。
5.8 日期標志及貯藏指南
按GB 7718第4.6條的規定,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日期、保存日期和貯藏指南,必要時還應標明以下內容:
5.8.1 如果開封后的特殊營養食品的營養價值和/或感官質量與貯藏條件有關,則應標明貯藏條件。
5.8.2 如果開封后的特殊營養食品不能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則應提醒消費者注意。
5.9 食(使)用方法指導
除按GB 7718第4.7條的規定標明食(使)用方法指導外,還必須標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5.10 質量等級
按GB 7718第4.8條的規定標明質量等級。
5.11 產品標準代號
必須標明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的代號、編號。
5.12 商標
按商標法的規定標注
注:當容器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時,可免除5.2、5.7和5.9至5.12條的內容。
6 標簽的要求
必須符合GB 7718第7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