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診斷主要根據局部超劑量限值的受照史、受照劑量和逐漸顯示出來的皮膚表現,并應除外霉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濕疹及其它非放射性接觸性皮炎等疾病。經多年來的臨床實踐已能較明確地給出引起皮膚損傷的照射劑量閾值,但因射線能量不同,受照情況各異,給出一個正確的通用閾劑量還是困難的。本標準給出的引起某些皮膚損傷的受照劑量閾值僅是參考值,其臨床分度仍以臨床表現為主要依據。
A.2 單純的放射性皮膚損傷不伴有可資診斷為放射病的全身改變者,不能診斷為放射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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