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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離輻射所致急、慢性皮膚損傷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因電離輻射所致皮膚損傷的放射性工作人員。非職業性受照人員也可參照本標準診斷和治療。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身體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時間(數日)內多次大劑量(X、Y及β射線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膚潰瘍。

  2.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或由小劑量射線長期照射(職業性或醫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潰瘍。

  2.3 放射性皮膚癌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

  在電離輻射所致皮膚放射性損害的基礎上發生的皮膚癌。

  3 診斷與處理

  3.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診斷與處理

  3.1.1 診斷標準

  3.1.1.1 根據患者的職業史、皮膚受照史、法定局部劑量監測提供的受照劑量及現場受照個人劑量調查和臨床表現,進行綜合分析做出診斷。

  3.1.1.2 皮膚受照后的主要臨床表現和預后,因射線種類、照射劑量、劑量率、射線能量、受照部位、受照面積和身體情況等而異。依據表1做出分度診斷:

表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分度診斷標準

分 度
初期反應期
假愈期
臨床癥狀明顯期
參考劑量,Gy
Ⅰ°


毛囊丘疹、暫時脫毛
≥3~
Ⅱ°
紅斑
2~6周
脫毛、紅斑
≥5~
Ⅲ°
紅斑、燒灼感
1~3周
二次紅斑、水泡
≥10~
Ⅳ°
紅斑、麻木、搔癢、水腫、刺痛
數小時~10天
二次紅斑、水泡、壞死、潰瘍
≥20~

  3.1.1.3 最后診斷,應以臨床癥狀明顯期皮膚表現為主,并參考照射劑量值。

  3.1.2 處理原則

  立即脫離輻射源或防止被照區皮膚再次受到照射或刺激。疑有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膚時應及時予以洗消去污處理。對危及生命的損害(如休克、外傷和大出血),應首先給以搶救處理。

  3.1.3 全身治療

  皮膚損傷面積較大、較深時,不論是否合并全身外照射,均應臥床休息,給予全身治療。

  3.1.3.1 加強營養,給予高蛋白和富含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飲食。

  3.1.3.2 加強抗感染措施,應用有效的抗生素類藥物。

  3.1.3.3 給予維生素類藥物,如維生素C、E、A及B族。

  3.1.3.4 給予鎮靜止痛藥物。疼痛嚴重時,可使用度冷丁類藥物,但要防止成癮。

  3.1.3.5 注意水、電解質和酸堿平衡,必要時可輸入新鮮血液。

  3.1.3.6 根據病情需要,可使用各種蛋白水解酶抑制劑、自由基清除劑和增加機體免疫功能的藥物,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甲2-巨球蛋白(α2M)、丙種球蛋白制劑等。

  3.1.3.7 必要時,可使用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環的藥物,如復方丹參、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3.1.3.8 如合并內污染時,應使用絡合劑促排。

  3.1.4 局部保守治療

  3.1.4.1 Ⅰ、Ⅱ度放射性皮膚損傷或Ⅲ度放射性損傷在皮膚出現水泡之前,注意保護局部皮膚。必要時可用抗組織胺類或皮質類固醇類藥物。

  3.1.4.2 Ⅲ、Ⅳ度放射性皮膚損傷出現水泡時,可在嚴密消毒下抽去水泡液,可用維斯克溶液濕敷創面,加壓包扎,預防感染。

  3.1.4.3 泡皮有放射性核素沾污時,應先行去污,再剪去泡皮。

  3.1.4.4 Ⅳ度放射性皮膚損傷,水泡破潰形成淺表潰瘍,可使用維斯克溶液外敷,預防創面感染。如創面繼發感染,可根據創面細菌培養的結果,采用敏感的抗生素藥物濕敷。進入恢復期后適時手術。

  3.1.5 手術治療

  3.1.5.1急性期應盡量避免手術治療,因此時病變尚在進展,難以確定手術的病變范圍。必要時可進行簡單的壞死組織切除及生物輔料和游離皮片覆蓋術。注意保護局部功能。待恢復期后再施行完善的手術治療。

  3.1.5.2 位于功能部位的Ⅳ度放射性皮膚損傷或損傷面積大于25cm2的潰瘍,應進行早期手術治療。

  3.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診斷與處理

  3.2.1 診斷標準

  3.2.1.1 局部皮膚長期受到超過劑量限值的照射,累積劑量一般大于15Gy(有個人劑量檔案),受照數年后皮膚及其附件出現慢性病變,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應結合健康檔案,排除其他皮膚疾病,進行綜合分析做出診斷。

  3.2.1.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可依據表2做出分度診斷:

表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分度診斷標準

分 度
臨床表現(必備條件)
Ⅰ°
皮膚色素沉著或脫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縱嵴色條甲
Ⅱ°
皮膚角化過度,皸裂或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
Ⅲ°
壞死潰瘍,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攣縮,關節變形,功能障礙(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3.2.2 處理原則

  對職業性放射性工作人員中,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患者,應妥善保護局部皮膚避免外傷及過量照射,并作長期觀察;Ⅱ度損傷者,應視皮膚損傷面積的大小和輕重程度,減少射線接觸或脫離放射性工作,并給予積極治療;Ⅲ度損傷者,應脫離放射性工作,并及時給予局部和全身治療。對經久不愈的潰瘍或嚴重的皮膚組織增生或萎縮性病變,應盡早手術治療。

  3.2.3 局部保守治療

  3.2.3.1 Ⅰ度損傷勿需特殊治療,可用潤膚霜、膏保護皮膚。

  3.2.3.2 Ⅱ度損傷具有角質增生、脫屑、皸裂,使用含有脲素類藥物的霜或膏軟化角化組織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護皮膚。

  3.2.3.3 Ⅲ度損傷早期或伴有小面積潰瘍,短期內局部可使用維斯克溶液或含有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表皮生長因子(EGF)、Zn的抗生素類霜、膏,并配合用甲2-巨球蛋白制劑,能促使創面加速愈合。如創面出現時好時壞者,應及時手術治療。

  3.2.4 手術治療指征

  對嚴重放射性皮膚損傷的創面,應適時施行徹底的局部擴大切除手術,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組織移植,作創面修復。手術治療的指征如下:

  3.2.4.1 局部皮膚病損疑有惡性變時;

  3.2.4.2 皮膚有嚴重角化、增生、萎縮、皸裂、疣狀突起或破潰者;

  3.2.4.3 皮膚疤痕畸形有礙肢體功能者;

  3.2.4.4 經久不愈的潰瘍,其面積較大較深,周圍組織纖維化,血供較差者。

  3.3 放射性皮膚癌的診斷與處理

  3.3.1 診斷標準

  3.3.1.1 必須是在原放射性損傷的部位上發生的皮膚癌。

  3.3.1.2 癌變前表現為射線所致的角化過度或長期不愈的放射性潰瘍。

  3.3.1.3 凡不是發生在皮膚受放射性損害部位的皮膚癌,均不能診斷為放射性皮膚癌。

  3.3.1.4 發生在手部的放射性皮膚癌其細胞類型多為鱗狀上皮細胞癌。

  3.3.2 處理原則

  3.3.2.1 對放射性皮膚癌應盡早徹底手術切除。

  3.3.2.2 放射性皮膚癌局部應嚴格避免接觸射線,一般不宜放射治療。

  3.3.2.3 放射性皮膚癌,因切除腫瘤而需作截指(肢)手術時,應慎重考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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