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地下建筑內(nèi)空氣中氡及其子體的控制原則和控制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已建和待建的地下建筑。
本標準不適用于無人停留的地下建筑。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nèi)容)或修改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下建筑 underground space
凡是有目的地建造在地面以下的具有一定空間的地下建筑工程或地下場所統(tǒng)稱為地下建筑。
3.2 氡及其子體radon and its progenies
氡是天然放射性惰性氣體,有222Rn、220Rn、219Rn三種同位素。本標準中氡僅指222Rn,氡子體僅指222Rn的短壽命衰變產(chǎn)物218Po、214Pb、214Bi和214Po。
3.3 行動水平action level
在本標準中,預先規(guī)定的地下建筑內(nèi)的平衡當量氡濃度。超過或預期超過這一濃度時,就需要采取補救行動。
4 控制原則和標準
4.1 控制原則
4.1.1 在地下建筑利用的實踐活動中,會使天然輻射水平增高,控制由此增高所造成的暴露量是必要的。在進行與輻射防護有關的設計、建造時,必須遵守實踐正當化,輻射防護最優(yōu)化的原則和本標準的規(guī)定,以適當?shù)姆绞綄⒐娨蛟诘叵陆ㄖ?nèi)吸入空氣中氡及其子體而受到的附加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
4.1.2 根據(jù)可控制程度,把地下建筑分為已用和待建兩種情況。對已用的地下建筑只有通過采取補救行動才能加以控制;對待建的地下建筑在設計、建造時就應采取控制措施。
4.1.3 對已用地下建筑,當空氣中平衡當量氡濃度的年平均值超過第4.2.1條的行動水平時,應采取補求行動,包括采取查明氡增高的原因及其來源和有效可行的防護措施。
4.1.4 對待建地下建筑,應在設計建造中采用更合理有效的控制和防護措施,使其平衡當量氡濃度的平均值符合第4.2.2條的限制要求。
4.2 控制標準
4.2.1 已用地下建筑的行動水平為400Bq.m-3(平衡當量氡濃度)。
4.2.2 待建地下建筑的設計水平為200Bq.m-3(平衡當量氡濃度)。
5 檢驗
5.1 應對已經(jīng)利用和將要利用的地下建筑內(nèi)氨及其子體濃度進行檢驗,檢驗應在地下建筑正常使用的條件下進行,檢驗的頻率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5.2 檢驗點的選擇應考慮地下建筑的結(jié)構、面積、用途、人員分布、通風等條件。
6 防護措施
6.1 通風排氡
適當?shù)耐L是排除地下建筑氡及其子體的有效措施。為選擇合理的通風換氣次數(shù),可參考排氡通風率簡表,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通風應使新鮮空氣直接送到人員活動場所為宜,風源應是地面清潔空氣,并嚴防風流受污染。
6.2 控制、隔離氡源
堵塞或密封氡從地基和周圍土壤進入地下建筑的所有通路、孔隙,并防止富氡地下水的滲入等。
6.3 凈化空氣,降低氡子體。
6.4 因需要在超過行動水平的地下建筑內(nèi)工作時,應經(jīng)放射衛(wèi)生主管部門同意。
6.5 待建地下建筑在設計建造時所選地址應盡量避開土壤或巖石中鐳含量高的地區(qū),并選用符合GB6566的建筑材料,適當采取降氨措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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