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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前  言
  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實施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的診斷標準和治療原則僅涉及化妝品引起的刺激性接觸性皮炎和變應性接觸性皮炎。
  本標準從1998年12月1日實施。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附錄D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化妝品接觸性皮炎系指由接觸化妝品而引起的刺激性接觸性皮炎和變應性接觸性皮炎。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妝品接觸性皮炎的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化妝品引起的刺激性接觸性皮炎和變應性接觸性皮炎。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149.1—1997 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總則
  3 診斷原則
  有明確的化妝品接觸史,并根據發病部位,皮疹形態,必要時進行皮膚斑貼試驗進行綜合分析而診斷,但需要排除非化妝品引起之接觸性皮炎。
  4 診斷標準
  4.1 刺激性接觸性皮炎
  4.1.1 有明確的化妝品接觸史,且接觸后較快出現皮炎改變。
  4.1.2 皮損局限于接觸部位,界限清楚。
  4.1.3 在同樣條件下,一般較多接觸者發病。
  4.1.4 皮損形態常呈急性或亞急性皮炎,有程度不等的紅斑、丘疹、水腫、水皰。破潰后可有糜爛,滲液,結痂。自覺局部皮損瘙癢灼熱或疼痛。皮損嚴重程度和接觸物的濃度、接觸時間有明顯聯系。
  4.1.5 發生在口唇粘膜時可有干燥、脫屑,局部刺癢或灼痛。
  4.1.6 去除病因后很快痊愈。
  4.1.7 排除其他非化妝品接觸因素所致病變。
  4.2 變應性接觸性皮炎
  4.2.1 有明確使用或多次使用化妝品的歷史,并有一定的潛伏期。
  4.2.2 在使用同一種化妝品的人群中,一般僅有少數人發病。
  4.2.3 原發部位局限于接觸部位,但可向周圍或遠隔部位擴散。
  4.2.4 皮損形態多樣,自覺瘙癢。可表現為皮炎、紅斑鱗屑、頭面部紅腫、眼周皮炎伴發結合膜炎、手掌手指汗皰疹樣以及接觸性蕁麻疹樣表現。
  4.2.5 口唇粘膜可表現為紅腫、滲出、結痂、糜爛等,病程較長時可有浸潤、增厚等慢性皮炎改變。
  4.2.6 皮損常遷延不愈。
  4.2.7 斑試常獲陽性結果,見附錄A.
  4.2.8 排除其他非化妝品的接觸因素所致病變。
  4.2.9 斑試結果陰性者,必要時可做皮膚開放試驗,見附錄B.
  5 處理原則
  5.1 及時清除皮膚上存留的化妝品。
  5.2 停用引起病變或可疑引起病變的化妝品。
  5.3 按皮炎—濕疹的治療原則對癥治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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