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8 共1頁
各區縣衛生局:
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建設,解決部分地區鄉鎮衛生院缺乏執業助理醫師的問題,經衛生部同意我區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現就烏魯木齊考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該考試是在現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的,針對鄉鎮衛生院在崗行醫但無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人員的單獨考試。該考試與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統一組織,單獨命題,單獨劃定合格線,考試合格發給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執業。
二、考試時間和地點
報名時間:2011年4月20日-30日,考試時間與全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時間相同。
報名地點:烏魯木齊市衛生局醫政處。
三、考試類別
報考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不能同時報考全國統一醫師資格考試。考試設臨床和中醫2個類別,包括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
四、考試對象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進入鄉鎮衛生院。
(二)符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
(三)所在鄉鎮衛生院無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能滿足工作需要。
(四)已與該鄉鎮衛生院簽訂合同,保證獲取資格后在該鄉鎮衛生院執業至少5年。
五、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鄉鎮衛生院出具的試用(或實習)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4、考生近期兩寸照片電子版(用U盤或光盤保存,報名時由考點工作人員上傳)
5、與該鄉鎮衛生院簽訂,保證獲取資格后在該鄉鎮衛生院執業至少5年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本人簽訂的知情同意書。
六、執業管理
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的人員可以繼續參加相應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鎮執業助理醫師不評定職稱,參照醫士享受待遇。在報名所在鄉鎮衛生院執業滿5年后,可以變更到本縣其他鄉鎮衛生院執業。
七、考試費用
考試費用按照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標準收取。
八、注意事項:
1、各區縣衛生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安排專人負責通知轄區內鄉鎮衛生院,對報名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在《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備注欄”內加蓋公章。
2、聯系人:才萬,電話:2351070
附件:2011年報考試點鄉鎮執業助理醫師知情同意書
烏魯木齊市衛生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2011年報考試點鄉鎮執業助理醫師知情同意書
本人已了解以下情況:
一、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條件、考試安排和管理政策。
二、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只解決執業資格問題;
三、鄉鎮執業助理醫師不評定職稱,參照醫士享受待遇;
四、當年不能同時報考全國統一醫師資格考試。已取得試點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仍需先取得全國統一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才能按規定報考全國統一的執業醫師級別醫師資格考試。
五、國家不設置鄉鎮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六、考試合格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在報名所在鄉鎮衛生院執業滿5年后,可以變更到本縣其他鄉鎮衛生院執業。
本人將嚴格遵守文件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本人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接受相應處理,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監督。
考生手寫簽名:
日期:
所在鄉鎮衛生院確認已履行了告知義務,并承諾該考生符合《關于擴大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范圍的通知》(衛醫政發〔2011〕16號)規定的報名條件。
所在鄉鎮衛生院(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日期:
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年 月 | |||
民 族 | 所學系、 專業 | 醫 學 學 歷 | |||
取得醫學 學歷時間 | 身份證 號 碼 | ||||
家庭地址及 郵政編碼 | |||||
申請級別 | 申請類別 | ||||
試用機構名稱、地址、郵編及登記號 | |||||
試用時間 (年、月、日) | |||||
試用期 崗位類別 | 試用期 崗位專業 | ||||
試用期間 工作的基本情況 | |||||
試用期 滿一年的 考核情況 | 試用機構法人 試用機構公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