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8 共1頁
我省2011年開展全國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對象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進入鄉鎮衛生院工作。
(二)符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等政策規定。
(三)所在鄉鎮衛生院無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能滿足工作需要。
(四)已與該鄉鎮衛生院簽訂合同,保證獲取資格后在該鄉鎮衛生院執業至少5年。
因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與醫師資格考試同時進行,報考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不能同時報考全國統一醫師資格考試。
二、考試類別
考試設臨床和中醫(有規定學歷)2個類別,中西醫結合專業和師承與確有專長的考生不能報考。
三、考試形式
考試報名、資格審核方式及程序按照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規定進行;報名、考試時間與全國醫師資格考試時間相同。考生報名時應當在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系統相應欄目中選擇“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包括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
四、考試收費
考試費用按照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標準收取。
五、考試組織與管理
按照國家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方式組織和管理。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編制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卷,并負責考務管理和閱卷評分。醫師資格考試安徽省考區辦負責全省考試組織管理工作,各市衛生局作為考點,負責本地區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六、資格授予與執業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將在通過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的《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持證人“姓名”上方空白處加蓋紅色標識章,標識章全國統一格式。
(一)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的,持與鄉鎮衛生院簽訂的合同以及相關資料,到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醫師資格證書》。
(二)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持與鄉鎮衛生院簽訂的合同、《醫師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到該鄉鎮衛生院所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地點限定為該鄉鎮衛生院。
(三)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的人員可以繼續參加相應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四)鄉鎮執業助理醫師不評定職稱,參照醫士享受待遇。
(五)在報名所在鄉鎮衛生院執業滿5年后,可以變更到本省其他鄉鎮衛生院執業。
七、其他
(一)參加考試的人員,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只解決執業資格問題,不評定職稱,國家不設置鄉鎮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的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能作為報考執業醫師的依據。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簽訂包括上述內容的知情同意書并存檔。
(二)考試主要解決鄉鎮衛生院無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不能滿足需要的問題。試點綜合考慮向農村地區定向培養醫學生、執業醫師招募、對口支援等,將嚴格掌握鄉鎮執業助理醫師的數量,并增強指向性。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其相關人員不得參加本考試。對弄虛作假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