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1頁
1.動產質權的設立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動產質權的效力
第一,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質物的交付。
第二,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質權人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
第四,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第五,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美食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的實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