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1頁
抵押是通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之間訂立抵押合同設立的。
抵押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①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③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④擔保的范圍。
抵押合同不得約定“流押”條款,即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即不登記不生效原則。以生產設備、原材料、交通工具等準不動產抵押以及財團抵押,物權法規定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原則,即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