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1頁
1、物權法規定,抵押物包括建筑物(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交通運輸工具、生產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
2、不得抵押的財產。
第一,土地所有權。
第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
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第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第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第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