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四
某市在其市區東部有一工廠,由于污染擾民而外遷,其原址12.0ha用地依據城市規劃改為居住區。因其區位較好,外商愿以優惠條件受讓,后經該廠研究選中一家外商實施合資開發居住區。
評析:這是一個改變用地性質又進行合資開發建設的實例。中外雙方如何合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去管它,自有主管部門過問。首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掌握用地性質只能是開發居住區;其次,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列入他們之間的合同或協議;第三,其合資的合同或協議是否得到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每四,其開發項目是否經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立項;第五,合資開發是否進行了中國法人的注冊,有無批準證書,是否已明確了項目經營法人。這些條件均已具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項目經營法人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