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八
“帝王花園”系某地一所高級公寓,樓還沒有蓋好,發展商就在報紙上到處刊登廣告,預售樓房。某甲與開發商騰達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約定:騰達房地產公司以28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帝王花園”的一套三室一廳的公寓預售給某甲,面積為118平方米,交房日期定為半年以后。10個月以后,某甲拿到寓所的鑰匙,持有關憑證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房地產管理局告訴某甲,經調查,“帝王花園”系某生產大隊與騰達房地產公司搞的合作開發項目,到目前為止,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土地使用人既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也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因此,某甲僅憑與騰達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的一紙合同,不能辦理這套住房的權屬登記手續。某甲找到騰達房地產公司要求退房,騰達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說,買房的錢早已用于“帝王花園”的后期建設,如果公司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還得交一大筆土地出讓金。某甲要退房,房地產公司不予辦理;如果辦權屬登記,那就得自己承擔一筆費用。某甲未同意,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評析:根據我國有關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所以想利用這類土地開發房地產的發展商,只有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把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所建造成的房屋才能合法進入商品流通領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投資房地產開發,不按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說穿了,就是逃避繳納土地出讓金,把本來應由國家得到的收入攫取到了小集體的口袋里。用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而“騰達公司”卻隱瞞這一事實,欺詐顧客,這亦是非法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罰。
實例九
1999年1月4日,xx市政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在h村開發建設一個電子工業加工區。1999年2月2日市政府聯席會在聽取政府負責同志的匯報后,同意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在該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用地區域內征用土地。據此精神,在未按法定程序申請報批的情況下,由電子工業加工區建設辦公室主持,于1999年2月11日與h村委會簽訂了征地協議一份。市政府辦公室于1999年4月30日分別以xx府辦(函)(1999)1號和2號文件批準h村電子工業加工區辦公室征用2754畝耕地,批準的征用土地未按法定程序向省政府申請批準。上述征用的土地,已按協議支付了40%用地補償費共830萬元;截至1999年5月3日,破壞耕地面積達901畝。主持xx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負責同志對征地的具體情況是清楚的,也聽取過有關同志的匯報,但未提出異議,并未及時針對這宗違法用地進行檢查糾正。經過多次調查取證,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于1999年5月20日做出如下處罰。
(1)鑒于上述工業區所毀耕地已難以復耕,同時地方經濟發展確實需要,經核準,對已推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進行罰款,并補辦手續;責成xx市人民政府就此事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檢查,并建議按有關規定對有關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2)對xx市人民政府越權征地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通報全省。
評析:首先,xx市無權批準征用農用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處罰是正確的。市政府領導同志應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其理由如下。
(1)xx市所征用的土地是總體規劃確定的農用地。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