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華靜苑”是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出租汽車公司共同合作的房地產項目,位于XX市東環路5號。項目包括二部分,一部分是6.3萬平方米的住宅工程,另一部分是和住宅相配套的3.4萬平方米的綜合樓。該項目住宅工程的各項手續和證件齊備,自1998年開工建設,到2001年4月已經竣工驗收。而綜合樓工程由于合作雙方對于該工程是作為基建計劃還是開發計劃申報問題沒能統一意見,從而使得綜合樓工程建設的手續未能辦理。由于住宅工程已開工建設,配套工程急需跟上,在綜合樓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審核批準的情況下,開發公司自行修改了綜合樓的平面圖,在東西方向增加了軸線長度,增加了約2680平方米的面積,后經該市規劃監督執法隊發現,及時制止,勒令停工。
評析:
上述工程存在兩個違法建設情況。其一,綜合樓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動工建設,違反了城市規劃法,即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和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經審查批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包括臨時建設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因此,無論任何理由,項目在開工前都必須持有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二,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擅自修改正在審批階段的建筑工程圖紙。根據規劃法的要求,任何項目的建筑工程圖紙均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方可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該開發公司既未征得規劃部門同意修改設計、增加面積,又提前開工,明顯屬于違法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