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來源: admin 共1頁
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7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辦〔1999〕222號),決定在我國實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并成立了全國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全國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下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一級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設《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二級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只設《專業考試》。其中,《基礎考試》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專業考試》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考試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題卡的同時,在答題紙上寫出計算過程。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具體時間安排是:
第一天 |
8:00―12:00 基礎考試(上) |
14:00―18:00 基礎考試(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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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 |
8:00―12:00 一級、二級專業考試(上) |
14:00―18:00 一級、二級專業考試(下) |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和參考書;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統一發《考試手冊》,考后收回。考生應考時,可攜帶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三角板、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釘書器、比例尺。
參加一、二級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四、報考條件
(一)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位或學歷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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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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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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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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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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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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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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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1971年(含)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 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3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2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② 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二) 一級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位或學歷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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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6年 |
建筑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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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5年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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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6年 |
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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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8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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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7年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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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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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于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認定和1997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文件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免考范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到通過為止。 |
2、1970年(含)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3、1970年(含)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 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4、1970年(含)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三) 二級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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