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來源: admin 共1頁
建設[1998]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部門,總后營房部:
為了保證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建設部、人事部(建設[1997]222號)《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的精神和實際工作需要,兩部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特許一批注冊結構工程師,現將有關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許資格范圍70年以前大學本科畢業長期從事房屋結構、塔架結構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并符合考核認定條件者。從事橋梁、水工、巖土工程的結構人員不屬這次特許范圍。
二、特許條件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者,可申報特許注冊結構工程師。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1994年以前被授予房屋結構專業設計大師稱號者;
2.擔任300人以上具有建筑甲級的設計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級、副省級市甲級建筑設計院)正、副總工程師(結構專業)五年以上在崗者;
3.應聘參加注冊建筑師結構試題設計及注冊結構工程師試題設計和考卷評分等工作的高級工程師。
(二)主持過兩項以上大型工業建筑或一級以上(含一級)民用建筑結構設計,并獲得一項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獎者或有特殊貢獻者。
三、特許名額全國特許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名額限定為500人。按地區、部門房屋或塔架結構設計人員的分布情況進行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的勘察設計主管部門按分配名額上報,不得超過。
四、特許申報程序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款的設計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勘察設計主管部門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和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申報的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審定。
(三)經全國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審定合格,報建設部、人事部批準獲得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五、申請特許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特許注冊結構工程師申請表;
(二)畢業證書、結構專業設計大師稱號證書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的復印件,正、副總工程師任命批件的復印件;
(三)單位推薦和主管部門初審意見材料;
(四)主持兩項大型工業建筑或一級以上(含一級)民用建筑結構設計的單位證明復印件;
(五)榮獲優秀設計獎證書的復印件。
六、特許工作時間安排和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請于五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到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注冊處,逾期不予受理(注冊處聯系電話:010一68255271)。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