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二:工期延誤3天應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20人窩工的費用應由承包單位承擔。
理由:因大風大雨,按合同約定屬不可抗力。
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的工期3天。
事件三:應由建設單位承擔修復沖壞的永久道路所延誤的工期和增加的費用。
理由:沖壞的永久道路是由于不可抗力(合同中約定的大雨)引起的道路損壞,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其責任。
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工期1天。
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的費用為30元×30元/工日=900元
事件四:應由承包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增加費用。
理由:該事件的發生原因屬承包商自身的責任。
事件五: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承包單位承擔費用增加的責任。
理由:外部供電故障屬于第三方責任,不屬于建設單位的責任。
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工期2天。
事件六: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工期的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理由:施工圖紙是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停工待圖屬于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工期3天。
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費用為:60×30×60%+1000×9×60%=6480元
(2)建設單位應給予承包單位補償工期為:
10+3+1+2+3=19天
建設單位應給予承包單位補償費用為:
3000+900+6480=10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