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② 提出不再允許施工單位將防水工程分包的要求不妥(0.5分);
理由:違反施工合同約定(1分)。
2.處理如下:
(1)下達《工程暫停令》(1分);
(2)對分包單位資質進行審查(1分);
(3)如果分包單位資質合格,簽發工程復工令(1分);
(4)如果分包單位資質不合格,要求施工單位撤換分包單位(1分)。
3.處理如下:
(1)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1分);
(2)責成施工單位進行質量問題調查(1分);
(3)審核、分析質量問題調查報告(1分),判斷和確認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1分);
(4)審核簽認質量問題處理方案(1分);
(5)指令施工單位按既定的處理方案實施處理并進行跟蹤檢查(1分);
(6) 組織有關人員對處理的結果進行嚴格的檢查、鑒定和驗收(1分),寫出質量問題處理報告,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存檔(1分)。
4.(1)由建設單位采購的設備沒有通知施工單位共同清點就存放施工現場不妥(0.5分);
理由:建設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派人與其共同清點移交(0.5分)。
(2)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設備部分部件損壞的責任不妥(0.5分);
理由:建設單位未通知施工單位清點,施工單位不負責設備的保管,設備丟失損壞由建設單位負責(0.5分)。
5.由施工單位組織(0.5分);已包含在合同價中(0.5分);由建設單位承擔(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