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2.1.7(熟悉)內部審計機構
(1)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
1)內部審計機構在權力機構或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
2)內部審計機構按照企業權力機構或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要求實施審計。
3)內部審計機構向企業權力機構或企業主要負責人提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2)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1)對本企業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2)對本企業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
3)對本企業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4)對本企業及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5)對本企業及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審計;
6)對本企業及所屬單位的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7)法律法規和本企業權力機構或主要負責人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3)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
1) 具備必要的學識和業務能力,熟悉本企業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 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
3) 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和執行。
4) 具備良好的人際交往技能,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4)內部審計的權限
1) 監督權。
2) 報告權。
3) 一定的處置權。
①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②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③對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等。
(5)內部審計的局限:獨立性只是相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