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0. 1條 為了加強本市園林植物養護技術管理,提高園林植物養護技術水平,確保植物生長繁茂,根據《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上海市古樹名木管理規定》參照一九八二年建設部頒發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特制訂本規程。
第1.0.2條 本規程適用于本市的市區、縣公共綠地、專用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綠地內樹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養護技術工作。
第1.0.3條 喬木、灌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凡經栽植成活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均應達到98%。
第2.5.3條 搶救工作
一、風暴來臨時,應將已倒伏而影響交通的樹木順勢拉到人行道上,并及時修剪樹冠部分枝條。
二、風暴后,應分輕重緩急進行搶救,首先搶救對市區和郊區主干道上妨礙交通的和行將倒伏的植株;對于就地搶救難以成活的樹木,應將樹冠強截后移送苗圃栽種養護。
三、風暴過后應及時拆除有礙交通、觀瞻的加固物。
第2.5.4條 凡易受凍害的樹木,冬季應采取根際培土,主干包扎等防寒措施。
第2.5. 5條 枝葉積雪時應及時清除;有倒伏危險的樹木應樹立支柱支撐保護。
第六節 補植樹木
第2. 6.1條 樹木缺株應盡早補植。
第2.6.2條 補植季節
一、落葉樹:應在春季土壤解凍以后,發芽以前補植或在秋季落葉以后土壤冰凍以前補植。
二、針葉樹、常綠闊葉樹:應在春季土壤解凍以后,發芽以前補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長后,降霜以前補植。
第2.6.3條 補植的樹木,應選用原來樹種,規格也應相近似;若改變樹種或規格則須與原來的景觀相協調。補植行道樹樹種必須與同路段樹種一致。
第七節 枯死樹木的挖除
第2.7.1條 市區、郊區主要干道和街道綠地以及公園、廣場主要景區的枯死樹木應連同根部及時挖除,并填平坑槽。非主要干道和街道綠地以及公園、廣場中其它景區的枯
死樹木可結合補植工作進行。
第2.7.2條 枯死的大樹和古樹名木在挖除前,必須報經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擅自挖除。
第三章 地被和草坪養護
第一節 地 被
第3.1.1條 地被植物在未覆蓋前期,每年應及時除草、中耕若干次;除草、中耕時要防止損傷根系和地下莖。
第3.1.2條 天氣干旱,土壤干燥時要適時、適量進行澆水。早春發芽前期要普遍進行施肥,采取薄肥勤施的方法。
第3.1.3條 發現枯死植物應及時挖除和補植;枯葉殘花要隨時整理清除。
第3.1.4條 木本地被植物萌發能力強者,應在冬季休眠期進行修剪。應使植株在生長期間,始終保持在高度不超過60cm 的低矮狀態。
第3.1.5條 球根、宿根類地被植物,經3~4年生長后,根部擁擠以致影響其正常發育時,應按不同類群的生理習性進行分株,更新移植。
第二節 草 坪
第3.2.1條 草坪中雜草應及時挑除,大型野草更應隨時挑除;雜草過多又無法凈化時,應淘汰重鋪。凡低洼常年積水處,要填土整平或淺溝排水??斩d地段應及時補植。
第3.2.2條 草坪在生長季節,應適時進行中耕、加土、鎮壓,保持土壤整平和良好的透氣性。應適時進行軋草,草的高度控制在4~6cm。路邊和樹根邊的草要修剪整齊;軋草前必須清除草 坪上的石子、瓦礫、樹枝等雜物。軋草要平整,邊角無遺漏;草屑應及時除凈。
第3.2.3條 草坪邊上的樹壇、花壇邊緣,應進行切草邊, 保持線條清晰。
第3.2.4條 草坪發芽以前要進行一次施肥;生長季節可按具體情況追施化肥;土壤干燥時,應及時澆水。
第3.2.5條 草坪萌芽期,土壤過濕或板結澆水后應暫停開放。
第四章 花壇花卉的養護
第一節 花 壇
第4.1.1條 應根據不同花卉品種和花壇的分級標準,制定花壇分級養護技術措施和管理質量標準。
第4.1.2條 花壇換花除了間種以外,栽移前必須要深耕細耙,除盡土中石塊、草屑、殘莖和落葉等雜物并施足基肥。
第4.1.3條 花壇的防護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好。
第二節 花 卉
第4.2.1條 夏季花苗的移栽應在早晨、傍晚或陰天進行。
第4.2.2條 移栽后,應隨即澆透水。移栽后的4—5天內應再進行澆水。澆水時應防止土壤沖到莖、葉上。以后的澆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第4.2.3條 在花卉生長盛期,要及時中耕除草,追施肥料,施肥后應立即噴灑清水。
第4.2.4條 枯萎的花蒂和黃葉要及時剪除,以保持花壇清潔,缺株要及時補栽;凡須摘心的品種,應及時進行。
第4.2.5條 木本花卉要及時修枝、整形;宿根花卉要及時更新;易倒伏的花卉,要立支柱綁扎。
第五章 古樹名木養護
第5.0.1條 古樹名木要建立檔案和標志,進行重點保護。
第5.0.2條 對古樹名木生長不利的
立地條件必須及時改進;對腐爛的部位應按外科方法進行治療,并保持其古老蒼勁的形態。
第5.0.3條 古樹名木易受蛀蝕性害蟲危害,應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及時防治。
第5.0.4條 對生長日益衰弱的古樹名木,應組織有關科技人員,制定復壯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養護。
第5.0.5條 已傾斜的古樹要予以支撐,防止倒伏,并應注意美觀。
第5.0.6條 對有歷史背景和具有紀念性意義的已枯死的古樹名木應立碑保留。
第六章 防止污染
第6.0.1條 廢氣、廢液、廢渣對園林植物的污染,應遵照中央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和條例治理。
第6.0.2條 綠地內的排污管網和排水管網應保證暢通、有效。
第6.0.3條 施用化肥、藥劑應合理,不得污染環境。
第6.0.4條 嚴禁在樹木根際附近堆放廢液、廢渣和傾倒污染物。
第6.0. 5條 綠地周圍如發現有未經估計的污染源時,應調整栽植具有抗有害性氣體的園林植物。
第6.0.6條 各類綠地,嚴禁施用人糞尿。
第七章 防止病蟲害和草害
第一節 防治病蟲害
第7.1.1條 維護生態平衡、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防治方針。充分利用園林間植被的多樣化來保護和增殖天敵,抑制病蟲為害。
第7.1.2條 引進和輸出種苗,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 有關植物檢疫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第7.1.3條 應做好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工作,制訂長期和短期的防治計劃。
第7.1.4條 加強本市行道樹、街道綠地、廣場以及水陸交通要道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防治工作。局部發生嚴重病蟲害地區必須即時治理。
第7.1.5條 必須對本市園林植物為害既普遍又嚴重的“五小、二病”加強防治。五小指是:“蚧蟲、蚜蟲、粉虱、薊馬、葉螨”、二病指的是:“病毒病、線蟲病”還應對“天牛、木蠹蛾”以及“真菌病害”進行防治。
第7.1.6條 嚴禁使用劇毒化學藥劑和有機氯、有機汞化學農藥。化學農藥應按有關安全操作規定執行。
第二節 防莠劑的使用
第7.2.1條 使用防莠劑應了解藥劑性能,雜草種類和生態習性以及使用地區上的花木種類,對藥劑的敏感程度,經過小面積的試驗,確定使用藥劑的品種、比例以及方法。切實做到安全、有效。嚴禁使用劇毒除莠劑。
第7.2.2條 調配藥劑應采用標準量具,按照經過試驗而確定的比例和當天需要量進行配伍;已配伍的藥劑,應避免烈日曝曬。
第7.2.3條 噴藥要嚴格防止沾染到花木上,對敏感性強的花木,尤其是生產綠地,必須劃出保護行或設置保護物隔離。噴藥要均勻,有風時,應注意風向,風大時不宜噴藥。
第7.2.4條 在草坪上操作時,藥桶下要有保護物襯墊,藥液不得外溢。
第7.2.5條 藥劑用完后,工具要立即洗凈,洗下的水不得倒在植物根部附近和草坪上或水體中。施藥工作人員完工后應洗凈雙手和臉部。
第7.2.6條 嚴禁工作中吸煙;孕婦不應參加除莠劑的操作。
第7.2.7條 除莠劑使用后的地區在藥劑殘效期間應停止開放。
第八章 技術檔案
第8.2.1條 各綠化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植物養護技術檔案要及時收集、積累、整理與分析和總結經驗。
第8.2. 2條 檔案內容
一、綠地氣候、物侯、水文、土質、地形、地下構筑物等自然條件的變化資料及調查報告。
二、綠地建設歷史及其發展狀況。
三、植物種類:按植物分類記載,地區名稱、規格,來源、栽植年月、生長勢和日常養護措施及其成效等。(附錄一)
四、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成果的單項技術資料。
五、各類統計報表和調查總結報告等。
六、枯死樹木凡經挖除后必須記錄歸檔。其內容是:編號地區、樹種、規格、枯死原因、死亡日期、挖除日期、經過何種措施搶救、挖除人、記錄入、主管人性名等。(附錄二)
第8.2.3條 技術檔案應每年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編好目錄,分類歸檔。
本技術規程自頒發試行之日起;以往頒發的市園林綠化植物養護技術規定、辦法,如有與本技術規程相抵觸的,以本技術規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