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保安的儀容儀表及行為舉止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一、著裝
1. 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時應著便服。
2.著保安制服時,要按規定佩帶保安標志。
3.保安制服不準與便服混穿,不同季節的保安制服不準混穿。
4.在駐勤單位除工作外,著裝時可以不戴帽子。
5.著保安制服應干凈整潔,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戴帽子、穿施鞋或赤足。
6.愛護和妥善保管制服和保安標志,嚴禁將保安制服和保安重定標志變賣、贈送或借給他人。
7.著裝參加重要活動時,只準配戴領導機關統一頒發的勛章、獎章和證章,不準配戴其他徽章和飾物。
二、儀容儀表
1.值勤時要儀表端莊。精神飽滿。
2.男性保安不準留長發、大鬢角和胡須,女性保安發辮不得過肩。
3.不得染發、染指甲,不得化濃妝、戴手飾。
三、儀表
1.在下列場合行舉手禮;
1)著裝遇領導時。
2)站崗、值勤、交接班時。
3)糾正違章時。
4)受到領導接見,慰問時;領導視察、檢查工作時。
5)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
6)著裝在大會上發言開始與結束時。
7)接受頒獎時。
8)在參加集會、大型活動奏國歌、升國旗時,要自行立正行注目禮。
9)對日常接觸的上級領導可以不敬禮。
四、舉止
1.精神飽滿,姿態端正,動作規范,舉止文明。
2.著裝外出工作、值勤和出入公共場所時,不準袖手或將手插入衣兜。不準搭肩、挽臂、邊走邊吸煙、吃東西、嘻笑打鬧。不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
3.不準著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嚴禁酗酒。
4.要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約》。
5.要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五、崗位采集者退散
1.嚴格在法律的范圍內開展保安服務工作,不準超越職責權限。
2.嚴格履行崗位職責,不準作與保安服務無關的事情。
3.不準刁難群眾。
4.不準脫崗、空崗、睡崗,不準遲到、早退。
5.遵守客戶單位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客戶單位內部的機密事項,不準隨意打聽、記錄、傳播。
6.未經允許不準動用客戶有物品和接受客戶饋送的禮品。
7.要愛護公物。
8.有重要情況要妥善處置并及時上報。不準遲報、漏報、隱瞞不報。
9.要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做好交接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