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事部、建設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自收回《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