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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程計價新版教材內容:第五章5

發布時間:2014-06-26 共3頁

 五、合同價款糾紛的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糾紛,是指發承包雙方在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調整以及結算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按照爭議合同的類型不同,可以把工程合同價款糾紛分為總價合同價款糾紛、單價合同價款糾紛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糾紛;按照糾紛發生的階段不同,可以把分為合同價款確定糾紛、合同價款調整糾紛和合同價款結算糾紛;按照糾紛的成因不同,可以分為合同無效的價款糾紛、工期延誤的價款糾紛、質量爭議的價款糾紛以及工程索賠的價款糾紛。

  (一)合同價款糾紛的解決途徑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法院或仲裁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爭議。合同爭議和解解決方式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同時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一2013的規定,雙方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和解:
  (1)協商和解。合同價款爭議發生后,發承包雙方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發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2)監理或造價工程師暫定。若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就工程質量、進度、價款支付與扣除、工期延期、索賠、價款調整等發生任何法律上、經濟上或技術上的爭議,首先應根據已簽約合同的規定,提交合同約定職責范圍內的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解決,并抄送另一方。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內應將暫定結果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發承包雙方對暫定結果認可的,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暫定結果成為最終決定。
  發承包雙方在收到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通知之后的14天內,未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承包雙方已認可該暫定結果。發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提出,說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此時該暫定結果成為爭議。在暫定結果不實質影響發承包雙方當事人履約的前提下,發承包雙方應實施該結果,直到其按照發承包雙方認可的爭議解決辦法被改變為止。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途徑。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規定了以下的調解方式:
  (1)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合同價款爭議發生后,發承包雙方可就工程計價依據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以書面文件進行解釋或認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就發承包雙方提請的爭議問題進行解釋或認定。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書面解釋或認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提請仲裁或訴訟。除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是最終結果,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2)雙方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通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約定調解人。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或在合同簽訂后共同約定爭議調解人,負責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調解。合同履行期間,發承包雙方可以協議調換或終止任何調解人,但發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單獨采取行動。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在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生效后,調解人的任期即終止。
  2)爭議的提交。如果發承包雙方發生了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并將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調解人調解。發承包雙方應按照調解人提出的要求,給調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資料、現場進入權及相應設施。調解人應被視為不是在進行仲裁人的工作。
  3)進行調解。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后28天內,或由調解人建議并經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書,發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立即遵照執行。
  4)異議通知。如果發承包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應在收到調解書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出異議通知,并說明爭議的事項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調解書在協商和解或仲裁裁決、訴訟判決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經解除,承包人應繼續按照合同實施工程。如果調解人已就爭議事項向發承包雙方提交了調解書,而任一方在收到調解書后28天內,均未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則調解書對發承包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仲裁或訴訟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用何種方式解決爭端,關鍵在于合同中是否約定了仲裁協議。
  (1)仲裁方式的選擇。如果發承包雙方的協商和解或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其中的一方已就此爭議事項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應同時通知另一方。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進行,但發包人、承包人、調解人各自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實施期間進行仲裁而有所改變。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下進行,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采取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若雙方通過和解或調解形成的有關的暫定或和解協議或調解書已經有約束力的情況下,如果發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暫定或和解協議或調解書,則另一方可在不損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將未能遵守暫定或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調解書達成的事項提交仲裁。
  (2)訴訟方式的選擇。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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