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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造價組織管理模式分類(一)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往往不止一個承包單位。由于承包單位之間以及承包單位與業主之間的關系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工程項目組織管理模式。

  (一)總分包模式

  將工程項目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如設計或施工)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家資質條件符合要求的承包單位,由該承包單位再將若干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任務發包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并統一協調和監督各分包單位的工作。這樣,業主只與總包單位發生直接關系,而不與各專業分包單位發生關系。

  總分包模式中還有一種特殊的項目組織管理模式――項目總承包管理模式。它是指業主將項目設計與施工的主要部分發包給專門從事設計與施工組織管理的項目管理公司,該公司自己既沒有設計力量,也沒有施工隊伍,而是將其所承接的設計和施工任務全部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管理公司專心致力于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采用總分包模式的特點:

  (1)有利于項目的組織管理。由于業主只與總承包商簽訂合同,合同結構簡單,有利于合同管理。同時,由于合同數量少,使得業主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量小,可發揮總承包商多層次協調的積極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由于總包合同價格可以較早確定,業主可以承擔較少風險。

  (3)有利于控制工程質量。由于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通過分包合同建立了責、權、利關系,在承包商內部,工程質量既有分包商的自控,又有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從而增加了工程質量監控環節。

  (4)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總承包商具有控制的積極性,分包商之間也有相互制約作用。此外,在工程設計與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由于設計與施工由一個單位統籌安排,使兩個階段能夠有機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的相互搭接。

  (5)招標發包工作難度大。由于合同條款不易準確確定,容易造成較多的合同糾紛。對業主而言,盡管合同量最少,但合同管理的難度一般較大。

  (6)對總承包商而言,責任重、風險大,需要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當然,獲得高額利潤的潛力也比較大。

  (二)平行承包模式

  業主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以及設備和材料采購的任務分別發包給多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廠商,并分別與各承包商簽訂合同。這時,各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平行的。

  (1)有利于業主擇優選擇承包商。由于合同內容比較單一、合同價值小、風險小,對不具備總承包管理能力的中小承包商較為有利,使他們有可能參與競爭。業主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選擇,為擇優選擇承包商創造了條件。

  (2)有利于控制工程質量。整個工程經過分解分別發包給各承包商,合同約束與相互制約使每一部分能夠較好地實現質量要求。如主體工程與裝修工程分別由兩個施工單位承包,當主體工程不合格時,裝修單位不會同意在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上進行裝修,這相當于有了他人控制,比自己控制更有約束力。

  (3)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由于設計和施工任務經過分解分別發包,設計與施工階段有可能形成搭接關系,從而縮短整個項目的建設工期。

  (4)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量大。由于合同數量多,使項目系統內結合部位數量增加,要求業主及其委托的監理單位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5)工程造價控制難度大。一是由于總合同價不易短期確定,從而影響工程造價控制的實施;二是由于工程招標任務量大,需控制多項合同價格,從而增加了工程造價控制的難度。

  (6)相對于總承包模式而言,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發揮那些技術水平高、綜合管理能力強的承包商的綜合優勢。

  (三)聯合體承包模式

  當工程項目規模巨大或技術復雜,以及承包市場競爭激烈,由一家公司總承包有困難時,可以由幾家公司聯合起來成立聯合體(Joint Venture,簡稱JV)去競爭承攬工程建設任務,以發揮各公司的特長和優勢。聯合體通常由一家或幾家公司發起,經過協商確定各自投入聯合體的資金份額、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及人員數量等,簽署聯合體章程,建立聯合體組織機構,產生聯合體代表,以聯合體的名義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采用聯合體承包模式的特點:

  (1)對業主而言,與總分包模式相同,合同結構簡單,組織協調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價和建設工期的控制。

  (2)對聯合體而言,可以集中各成員單位在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克服單一公司力不能及的困難,不僅增強了競爭能力,同時也增強了抗風險能力。

  (四)合作體承包模式

  當工程項目包含工程類型多、數量大,或專業配套需要時,一家公司無力實行總承包,而業主又希望承包方有一個統一的協調組織時,就可能產生幾家公司自愿結成合作伙伴,成立一個合作體,以合作體的名義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意向合同(也稱基本合同)。達成協議后,各公司再分別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作體的統一計劃、指揮和協調下完成承包任務。

  采用合作體承包模式的特點:

  (1)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量小,但風險較大。由于承包單位是一個合作體,各公司之間能相互協調,從而減少了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量。但當合作體內某一家公司倒閉破產時,其他成員單位及合作體機構不承擔項目合同的經濟責任,這一風險將由業主承擔。

  (2)各承包商之間既有合作的愿望,又不愿意組成聯合體。參加合作體的各成員單位都沒有與建設任務相適應的力量,都想利用合作體增強總體實力。他們之間既有合作的愿望,但又出于自主性的要求,或彼此之間信任度不夠,不采取聯合體的捆綁式經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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