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14 共1頁
試題
某市政府投資一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招標,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了招標控制價。
招投標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 招標信息在招標信息網上發布后,招標人考慮到該項目建設工期緊,為縮短招標時間,而改為邀請招標方式,并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
事件2. 資格預審時,招標代理機構審查了各個潛在投標人的專業、技術資格和技術能力。
事件3. 招標代理機構設定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要求投標保證金為120萬元。
事件4. 開標后,招標代理機構組建了評標委員會,由技術專家2人、經濟專家3人、招標人代表1人、該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1人組成。
事件5. 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向其提出降價要求,雙方經多次談判,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后,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問題:
1.說明編制招標控制價的主要依據。
2.指出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3.事件2中還應審查哪些內容?
4.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5.指出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1)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2)技術標準、技術文件。
(3)設計文件、相關資料。
(4)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文件的其他要求。
(5)國家、行業發布的定額
(6)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信息。
2.事件1中:
(1)“改為邀請招標方式”不妥,因政府投資一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如果項目技術復雜,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才能進行邀請招標。
(2)“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不妥,因招標人不得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3.(1)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2)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情況;
(3)是否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近3年內是否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問題;
(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4.事件3中:
(1)“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不妥,因招標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至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要求投標保證金為120萬元”不妥,因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事件4中:
(3)“開標后組建評標委員會”不妥,因評標委員會應于開標前組建。
(4)“招標代理機構組建了評標委員會”不妥,因評標委員會應由招標人負責組建。
(5)“該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1人”不妥,因項目主管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評委。
5.事件3中:
(1)“向其提出降價要求”不妥,因確定中標人后,不得就報價、工期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
(2)“雙方經多次談判,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不妥,因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30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與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
(3)“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后,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妥,因應在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