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造價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人員從業資格的管理,提高造價員的業務素質,保證建設工程造價的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造價員的資格管理。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未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江西省造價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及專業資格印章。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工作是指建設工程概(預)結(決)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查、咨詢等工作。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造價員的資格管理。造價員的資格認證和日常管理等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造價員的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全省建立造價員檔案信息庫,對造價員資格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資格證書的取得
第六條 造價員實行培訓、資格認證取得制度。
造價員培訓按照省建設廳關于教育培訓歸口管理的規定組織實施,統一使用《江西省造價員培訓教材》。經培訓考試合格,由省建設廳頒發《江西省造價員培訓合格證書》。
第七條 造價員培訓、資格論證按專業劃分為:
㈠ 土木建筑工程專業(含機械化施工、房屋修繕、裝修裝飾工程等);
㈡ 安裝工程專業;
㈢ 市政工程專業;
㈣ 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專業。
有關其他專業的設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定。
第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二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造價員培訓:
㈠ 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
㈡ 具有工程、經濟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含中專);
㈢ 具有工程、經濟專業初級以上職稱(含初級)。
第九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人員在取得一個主專業的培訓合格證書后,可以再兼報兩個以內其他專業的培訓。
第十條 申請培訓的人員,應當填寫《江西省造價員培訓申請表》一式兩份,由其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和蓋章后,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培訓。
第十一條 取得《江西省造價員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可以申請辦理資格證書。申請辦理資格證書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㈠ 《江西省造價員資格申請表》一式三份;
㈡ 《江西省造價員培訓合格證書》;
㈢ 工程、經濟專業學歷證書,或工程經濟專業職稱證書,或《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
㈣ 人事、勞動存檔及任職單位證明;
㈤ 兩項及以上編制或審(核)查過的工程的概(預)結(決)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成果文件。
第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者,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統一印制的資格證書和專業資格印章。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實行全省統一編號,配發的專業資格印章號碼與資格證書號碼相一致。號碼由地區代碼、專業代碼及持證人員編號組成。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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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代碼 專業代碼 持證人員編號
地區代碼:省直 00,南昌 01,景德鎮 02,萍鄉 03,九江 04,新余 05,鷹潭 06,贛州 07,宜春 08 , 上饒 09,吉安 10,撫州 11
專業代碼:土木建筑 J,安裝工程 A,市政工程 S,仿古園林 Y,其它 W來源:考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