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廣東省造價員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是指造價員為了繼續其職業發展所進行的業務培訓活動,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識和技能持續得到增新、補充、拓展和加深,提高創造能力和專業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造價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凡是持有《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證書的專業人員,必須接受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實際學習內容等具體情況的不同,采用省造價協會統一組織安排的脫產培訓、進修、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業務考察和有組織、有計劃、有考核的網絡自學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造價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由省造價協會統一印制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在手冊上,作為造價員繼續執業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造價員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于30個學時,在有效期內參加繼續教育未達到規定學時的造價員,不予通過證書年檢。
第二十一條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繼續教育證書》由造價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向當地造價員管理機構或省造價協會申請,由市造價管理機構統一向省造價協會申請辦理,登記手冊由造價員本人保管,丟失者需重新申請辦理。
第二十二條 造價員按第十八條規定的不同方式學習考核合格后由省造價協會或各市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省造價協會定期組織對造價員繼續教育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由省、市管理機構登記入《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繼續教育證書》,作為年檢和繼續執業的一項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