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質量專業技術資格報考條件:
(一)凡在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在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從事專職檢驗的人員除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質量專業資格考試。
(二)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文件要求,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在報名參加本年度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時,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按規定程序進行報名。
(三)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四)在2000年底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在2000年底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年限是指報名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2009年年底。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可報名參加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質量專業技術資格報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