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產品銘牌要求 在鍋爐的明顯位置具有金屬銘牌,銘牌上的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項(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應采用國際單位制)。 (一)制造廠名稱、地址。 (二)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三)額定蒸發量(熱功率)。 (四)額定蒸汽壓力(出口壓力)。 (五)額定蒸汽溫度(出口溫度)。 (六)再熱器進、出口蒸汽溫度(沒有再熱器的鍋爐此項不適用)。 (七)鍋爐出廠編號。 (八)制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