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與材料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控制
1.應有對供方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的規定;
2.對供方有質量問題時,企業具有處理方式的規定;
3.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承壓部件應由取得中國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可的制造企業制造,企業應對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4.應制訂采購文件的控制程序;
5.應制訂原材料及外購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壓材料)的驗收與控制的規定,以防止用錯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發放
1.應制訂原材料及外購件保管的規定,包括關于存放、標識、分類等要有明確的規定;
2.應制訂原材料庫房存放措施的規定;
3.應制訂關于材料發放的管理規定,包括材料的領用、代用等;
4.應制訂材料標記移植管理規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標識移植和余料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