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㈠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外語水平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㈡ 對報名參加2009年度二、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口(筆)譯綜合能力》和《口(筆)譯實務》兩個科目的,不限制報名條件。
㈢ 根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有關規定,對取得二級交替傳譯合格證書的考生,憑二級交替傳譯合格證書,在報考二級口譯同聲傳譯時,可免考“二級口譯綜合能力”,只考“口譯實務(同聲傳譯)”1個科目。 采集者退散
㈣ 在校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憑學校開具的“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加蓋學校公章)在報考二級口、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時免試《口(筆)譯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口(筆)譯實務》科目考試。
㈤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以參加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臺灣居民須提交來往大陸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