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5-20 共1頁
1、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
2、納稅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不再對其偷漏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5、金融經紀業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