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21 共1頁
5.簡述經營者的義務。
(1)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義務
(2)接受消費者批評、監督的義務
(3)安全保障義務(2分)
(4)提供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
(5)不作虛假宣傳和標示的義務
(6)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義務(2分)
(7)質量擔保義務
(8)包修、包換、包退等善后服務義務
(9)保證公平交易的義務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權的義務(2分)
五、計算題(本大題共1小題,每小題12分,共12分)
解答:
(1)王某當月工資薪金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8000-2000)×20%-375=825(元)(2分)
(2)20000/12=1666.67,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25。
王某一次性獎金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20000×10%-25=1975(元)(3分)
(3)王某當月股息紅利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0000×20%=2000(元)(2分)
(4)王某當月稿費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2000-800)×20%×(1-30%)=168(元)(3分)
(5)王某當月講座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5000×(1-20%)×20%=800(元)(2分)
六、案例題(本大題共1小題,每小題10分,共10分)
【答案】(1)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報酬。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本題中,甲為普通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甲執行合伙事務并向其支付報酬是符合規定的。
(2)不視為乙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本題中,乙參與選定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3)合伙協議可以約定A企業的利潤全部分配給甲和乙。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