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3-21 共1頁
(1)產品銷售收入800萬元,接受捐贈收入40萬元,出租倉庫收入5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10萬。
(2)該企業全年發生的產品銷售成本430萬元,銷售費用80萬元,管理費用20萬元,財務費用10萬元,營業外支出3萬元(其中繳納稅收滯納金1萬元),按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90萬元,消費稅及附加7.20萬元。
(3)2007年經稅務機關核定的虧損為30萬元。
已知該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
(1)計算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列出計算過程;
(2)計算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所得稅稅額,并列出計算過程。
[答案] (1)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①收入總額=產品銷售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租金收入+國債利息收入
=800+40+50+10=900(萬元)
②各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產品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滯納金)+除增值稅外的其他稅金=430+80+20+10+(3-1)+7.20=549.2(萬元)
③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項目金額-上年虧損=900-10-549.2-30=310.8(萬元)
(2)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10.8×25%=77.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