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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計算分析題2

發布時間:2015-03-21 共1頁

北京某服務公司,2008年10月份發生如下業務:

  (1)銷售商品房一棟,取得銷售收入2000萬元。

  (2)本月因客戶終止相關合同,共沒收定金85萬元。

  (3)轉讓股票取得收入130萬。

  (4)代辦業務出國手續,取得收入25萬。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銷售自建商品住宅應納營業稅額;

  (2)計算業務2應納營業稅額;

  (3)計算業務3應該繳納的營業稅;

  (4)計算業務4應繳納的營業稅;

  (5)該公司10月份應納營業稅總額。

[答案] (1)銷售商品住宅應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2000×5%%=100(萬元)

  (2)定金沒收,終止合同該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3)服務公司不是金融企業,因此轉讓金融商品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4)代辦出國手續,屬于服務業征稅范圍,稅率5%,應納營業稅=25×5%=1.25(萬元)

  (5)該公司10月份應繳納營業稅合計=100+1.25=10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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