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1頁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ㄒ唬氖仑浳锷a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ǘ┏緱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對上述條文的解讀:
上述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在銷售額上的認定標準。實際上,也是明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反之,則一律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
2.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反之,則一律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
3.對于個人,無論是否超過標準,一律按小規模納稅人看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注冊會計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