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1頁
財政部關于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
財考[2001]22號
為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加強對閱卷工作質量的監督考核,并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以下簡稱成績核查)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成績的核查。該工作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負責組織實施,并嚴格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成績核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在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后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人應考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報考地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認真填報《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申請表》(見附表)所列考生各項基本信息,并向地方考辦繳納成績核查費每科100元;地方考辦應于發布成績后45日內將成績核查申請表匯總上報全國考辦;全國考辦收到匯總申請后60日內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辦轉告考生本人。
三、成績核查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且直接關系到考生切身利益的服務性工作,為確保此項工作的有效實施,規范核查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請全國考辦盡快建立《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工作規程》,各級考辦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成績核查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各有關條款和全國考辦制定的《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工作規程》明確的各項工作要求和程序,本著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為考生提供周到、細致滿意的服務,高質量地完成成績核查工作。
本試行辦法由全國考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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