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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安徽省會計師事務所等級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2-22 共1頁


財會〔2012〕601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0〕35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開展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以下統稱事務所)等級評定工作,綜合反映與評價事務所整體發展水平,以實現對事務所分級管理和分類指導,引導事務所做強做大和做精做專,促進行業科學發展。為此,我廳制訂了《安徽省會計師事務所等級評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安徽省會計師事務所等級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會計師事務所持續健康發展,激勵我省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加快形成省內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0]3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財政廳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包括外省、市會計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的分所(以下統稱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條 我省會計師事務所分為三個等級:一類會計師事務所、二類會計師事務所、三類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等級評定包括省內會計師事務所的分級評定及二類以上會計師事務所的綜合實力排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評定一次,評定結果由省財政廳發布。

第五條 等級評定主要指標:

(一)業務總收入。指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會計報表所反應的經營業務總收入(需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總收入是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包括審計、驗資、資產評估、涉稅鑒證、工程預決算審核、會計與稅務服務、管理咨詢;其他業務收入指不能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會計師事務所在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公布的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文件中通過的任職資格人數。

第六條  等級評定標準:

(一)一類會計師事務所的標準是上年度業務總收入為1200萬元以上,其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注冊會計師在30人以上,其中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于25人,上述30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20人。

(二)二類會計師事務所的標準是上年度業務總收入為600萬元以上,其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萬元;注冊會計師20人以上,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10人。

(三)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三類會計師事務所(即小型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實力排名的參考指標除業務總收入和注冊會計師人數外,還需參考以下指標:

(一)執業情況。指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情況。

(二)信息化建設。指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網絡建設、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三)內部治理。指會計師事務所章程、協議的遵守情況,內部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執行情況。

(四)收費執行。指會計師事務所承接項目執行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五)領軍人才數。指會計師事務所截至上一年度末擁有通過財政部、安徽省選拔的會計行業領軍人才數量。

(六)總分所實質性統一。指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與總所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實質性統一。 

第八條   綜合實力排名的各分值設定:

(1)業務總收入得分=主營業務收入得分+其他業務收入得分

主營業務收入得分=(某事務所主營業務收入/年度參評事務所收入平均值)×40

其他業務收入得分=(某事務所其他業務收入/年度參評事務所收入平均值)×10

(2)注冊會計師人數得分=(某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年度參評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20

(3)執業情況得分=(某事務所執業情況評定得分/年度參評事務所執業情況評定得分平均值)×10

(4)信息化建設得分=(某事務所信息化建設評定得分/年度參評事務所信息化建設評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5)內部治理得分=(某事務所內部治理評定得分/年度參評事務所內部治理評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6)總分所實質性統一得分=(某分所實質性統一得分/年度參評分所實質性統一得分之和的平均值)×10

第九條 綜合實力排名的加分項:

(1)會計師事務所在參評年度獲得省級部門以上獎勵的,每次加2分;注冊會計師在參評年度獲得省級部門以上獎勵的,每人/次加1分,最高加分總額不超過5分。

(2)會計師事務所有財政部認可的注冊會計師類領軍人才數,每人加2分;有省級會計行業領軍人才的加1分,最高加分總額不超過5分。

(3)會計師事務所有在本所連續5年以上專職執業的注冊會計師20人以上的加1分,每增5人加0.5分,最高加分總額不超過2分。

第十條 綜合實力排名的減分項:

(1)會計師事務所參評年度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警告以上)或行業公開譴責的,每次減10分;受到行政處理或行業其他自律性處罰的,每次減5分;受到其他部門處理的,每次減2分。

(2)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在參評年度受到吊銷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每人次減5分;受到行政處罰(警告以上)或其他行業懲戒的,每人次減2分。

(3)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標準收費受到省財政廳通報批評或物價部門查處的,每次減2分。

第十一條   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經批準設立滿一年的會計師事務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參加等級評定:

(一)因故終止或已進入終止清算程序的;

(二)省財政廳認定不能參加等級評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上報等級評定資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合并或分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參加等級評定。

合并、分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交省財政廳出具的合并或分立相關證明、并提供相關合并決議、協議、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并報表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等級評定工作結合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檢查,凡自愿參與年度等級評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需向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報送等級評定材料,會計師事務所需報送本辦法第八條前5項、第九、十條相關證明材料;會計師事務所分所需報送第八條前4項及第(6)項、第九、十條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安徽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等級評定材料進行綜合評定提出初步評定意見報省財政廳會計處。由會計處組織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省財政廳、安徽會計網、省注協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省財政廳發布評定結果。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省財政廳會計處組織相關部門對有異議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將視情重新評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綜合實力排名得分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實力排名得分=業務總收入得分+注冊會計師人數得分+執業情況得分+信息化建設得分+內部治理得分(總分所實質性統一得分)+加分分值減分分值。

第十六條 綜合實力排名得分經統計匯總和量化考評得出。業務總收入、注冊會計師人數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根據報送資料核實后匯總得出;執業情況、信息化建設、內部治理、總分所實質性統一得分采取會計師事務所先自評,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再根據報送材料進行量化考評得出。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安徽省會計師事務所等級評定綜合得分表

事 務 所 名 稱

 

等級評定各指標

評定分

一、事務所業務總收入

 

1.事務所主營業務收入

 

2.事務所其他業務收入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

 

三、事務所執業情況

 

四、事務所信息化建設

 

五、事務所內部治理(總分所實質性統一)

 

六、事務所加分項

 

1. 事務所獲得省級部門以上獎勵

 

2. 注冊會計師獲得省級部門以上獎勵

 

3. 事務所有財政部認可的注冊會計師類領軍人才的人數

 

4. 事務所有省級會計行業領軍人才的人數

 

5. 事務所有在本所連續5年以上專職執業注冊會計師的人數

 

七、事務所減分項

 

1. 事務所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業公開譴責

 

2. 事務所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理、行業其他自律性處罰

 

3. 事務所受到其他部門處理

 

4. 注冊會計師受到吊銷證書、撤銷會員資格

 

5.注冊會計師受到行政處罰、其他行業懲戒

 

6. 事務所違反規定標準收費受到省財政廳通報批評或物價部門查處

 

等級評定綜合得分

 

注:此表由省注協填寫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情況評定表

事 務 所 名 稱(公章)

 

項目

內容及分值

自評分

評定分

備    注

事務所執業情況

一、            事務所執業能力情況(40分)

 

 

 

1.事務所是否有為大、中型企業年報審計經歷(10分)

 

 

有年報審計經歷得10分,沒有不得分

2.事務所是否有為大、中型企業專項審計經歷(10分)

 

 

有專項審計經歷得10分,沒有不得分

3.事務所是否有為大、中型企業提供專項咨詢的經歷(10分)

 

 

有專項咨詢服務經歷得10分,沒有不得分

4.事務所是否有為大、中型企業提供內部控制體系專項服務的經歷(10分)

 

 

有內部控制專項服務經歷得10分,沒有不得分

二、            事務所執業質量情況(60分)

 

 

 

1.事務所連續三年未因執業質量受過行政處罰(20分)

 

 

含參評年度的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的得20分

2.事務所連續三年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業懲戒(20分)

 

 

含參評年度的三年內未受過行業懲戒的得20分

3.事務所參評年度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理(5分)

 

 

參評年度未受到行政處理的得5分

4.事務所參評年度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業其他自律性處罰(5分)

 

 

參評年度未受到行業其他自律性處罰的得5分

5. 事務所連續三年未因執業行為被舉報的,或雖被舉報但經核實無違規行為(5分)

 

 

含參評年度的三年內事務所未被舉報或雖被舉報但經核實無違規行為的得5分

6.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參評年度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他行業懲戒(5分)

 

 

注冊會計師參評年度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他行業懲戒的得5分

執業情況合計得分

 

 

 

注:事務所需提供為大、中型企業提供服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信息化建設評定表

 

事 務 所 名 稱(公章)

 

項目

內容及分值

自評分

評定分

備    注

事務所信息化建設

一、事務所網絡建設(40分)

 

 

 

1.事務所是否有局域網(10分)

 

 

有局域網得10分,沒有不得分

2.事務所是否有專職網絡管理部門(10分)

 

 

有專職部門及人員得10分,沒有專職部門但有專職人員得5分,都沒有不得分。

3、事務所網站建設(20分)

 

 

事務所建立動態管理頁面的網站得20分,事務所建立靜態頁面網站得10分,沒有建立網站不得分。

二、事務所信息系統建設(60分)

 

 

 

1.事務所是否實現財務電算化(10分)

 

 

事務所實現財務電算化得10分,未實現不得分

2.事務所是否有內部網上辦公系統(10分)

 

 

事務所有內部網上辦公系統得10分,沒有不得分

3. 事務所是否實現項目管理信息化(20分)

 

 

事務所依靠軟件實現各類型項目有效管理,了解項目進度,審核項目各階段任務的得20分,未實現不得分

4.事務所是否實現業務流程信息化(20分)

 

 

事務所完全依靠軟件實現審計、驗資及其他相關業務流程信息化的得20分,事務所部分依靠軟件實現業務流程信息化的得10分,事務所未實現業務流程信息化不得分

信息化建設合計得分

 

 

 

 

 

 

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評定表

 

事 務 所 名 稱(公章)

 

項目

內容及分值

自評分

評定分

備    注

事務所內

部 治

一、事務所章程、協議遵守情況(20分)

 

 

 

1.事務所是否制定規范的章程、協議(10分)

 

 

事務所章程、協議制定規范,符合事務所實際情況的得10分,否則不得分。

2.事務所執行章程、協議的情況(10分)

 

 

事務所按照章程、協議規定,定期召開股東、合伙人會,有完整的會議紀要、記錄等文字材料得10分,定期召開股東、合伙人會,但未形成完整文字材料的得5分,長期不召開股東、合伙人會不得分。

二、事務所執業質量控制制度遵守情況(40分)

 

 

 

1.事務所是否制定規范的執業質量控制制度(10分)

 

 

事務所制定規范執業質量控制制度得10分,否則不得分。

2.事務所是否設立獨立的執業質量復核部門及人員(20分)

 

 

事務所設立獨立的執業質量復核部門得20分,未設立獨立部門,但有專職復核人員得10分,都沒有不得分。

3.事務所是否嚴格遵守執業質量控制制度規定(10分)

 

 

事務所嚴格遵守執業質量控制制度規定得10分,否則不得分

三、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遵守情況

(40分)

 

 

 

1.事務所是否制定各項財務管理制度(10分)

 

 

事務所制定了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得10分,沒有不得分。

2.事務所是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20分)

 

 

事務所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得20分,否則不得分。

3、事務所是否按規定足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情況(10分)

 

 

事務所當年按規定足額提取職業風險金的得10分,否則不得分。

內部治理合計得分

 

 

 

注:此表為會計師事務所填報(分所不填報)。


會計師事務所總分所實質性統一評定表

 

事 務 所 分 所 名 稱(公章)

 

項目

內容及分值

自評分

評定分

備     注

總分所實質性統一

一、與總所是否實行統一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20分)

 

 

分所與總所執行統一的人員聘用、定級、培訓、考核、獎懲和退出標準的得10分;分所人員接受總所的統一管理和調配的得10分。

二、與總所是否實行統一的財務政策與分配制度(20分)

 

 

分所收入、費用納入總所統一核算的得10分;分所收益按照總所統一的分配制度進行分配的得10分。

三、與總所是否實行統一業務管理制度(20分)

 

 

分所與總所執行統一的業務風險評估和分類分級管理的得10分;分所在總所授權的范圍內承接和承辦業務的得10分。

四、與總所是否實行統一的執業標準和質量控制制度(20分)

 

 

分所嚴格執行總所的執業標準和質量控制制度的得10分;總所對分所委派質量控制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定期輪換復核人員的得10分。

五、與總所是否實行統一的管理規程信息化(20分)

 

 

分所與總所實行統一的業務流程信息化得10分,分所統一納入總所管理規程信息化的10分。

總分所實質性統一合計得分

 

 

 

注:此表為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填報(會計師事務所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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