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從事會計職業的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連續幾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
(2)會計人員被動地受單位領導指使弄虛作假,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本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行為的。
(3)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求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4)不依法設置或私設會計帳簿的。
(5)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7)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等。